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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制定了什麼土地制度?又爲其農業發展起到了什麼作用?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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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基礎。歷史上關於秦朝的土地制度的記載很少,只有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的一道命令:“使黔首自實田。”這一句話能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以至於史學界至今還在爭論秦朝到底實行的是何種土地制度。一種觀點認爲,這句話表明秦朝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另一種觀點恰恰相反,認爲秦朝實行的是高度的土地國有制。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要想知道秦國土地制度的概況,只在一句“使黔首自實田”上爭論,想必很難爭論出所以然來。秦朝的土地制度,必然來源於秦國,而秦國的土地制度若是值得繼承,必然是來自於商鞅變法。因此,我們就從商鞅變法中關於土地制度的法令來推論秦朝究竟實行的是何種土地制度。

在商鞅變法前,秦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這一制度早在公元前408年秦國推行“初租禾”時就確立了。長期以來,秦國並未對其土地制度進行大的改革,這種制度就一直持續到了商鞅變法前夕。商鞅變法時規定:“爲田開阡陌,而賦稅平。”這句話也有爭論,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商鞅並沒有支持土地私有制,這句話實際上是讓國家收回土地,然後在全國範圍內重新分配。

秦國制定了什麼土地制度?又爲其農業發展起到了什麼作用?

商鞅變法前的秦國積貧積弱,但變法後僅僅幾年,秦國就躋身於強國之列。變法前,秦國的土地是私有的,大部分土地在舊貴族手中,他們僱傭他人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因此,若說商鞅變法是將土地私有化從而提高了秦國的生產能力,顯然是說不通的,因爲其土地原本就是私有的。此外,現在發現的秦簡中記錄有當時種種商品的價格,但卻沒有記錄土地價格的隻言片語。如果土地是私有的,那它就是當時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豈能不記錄?

因此說,商鞅變法時秦國的土地制度是國有制的可能性較大。他將國有土地分配給農民,使農民擁有使用權,不再被貴族剝削,直接將稅收交給國家。這才應當是商鞅變法時施行的土地政策,它可以大大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只有這樣理解,才能解釋秦國的快速富強之謎。

在實現了土地國有後,爲了更好地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秦國在“爲田開阡陌”後,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大大促進了秦國農業的發展。

第一,大面積授田,推行休耕制。秦朝法令中規定,每個成年農民由國家授田“小畝五百”,當時的五百小畝就相當於現在的一百四十多畝。以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即使一個最優秀的農民也是無法耕種如此多的土地的。但秦國地廣人稀,爲了更好地利用地力,政府將如此多的土地授予農民,是爲了讓農民實行休耕,從而增加糧食的產量。

秦國制定了什麼土地制度?又爲其農業發展起到了什麼作用? 第2張

第二,吸引他國農民到秦國耕種。秦國地處西陲,人口稀少,但卻有大量的土地資源。魏韓等國人多地狹,於是商鞅變法中就規定凡是外來農民到秦國的,也享受秦國國民的待遇,得到授田。同時,秦國還免除他們的兵役、徭役,十年不徵田賦。在這樣優厚的條件下,三晉農民大量到秦國耕種,不僅增加了秦國的人口,還帶來了當地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秦國的勞動生產率。

人口和土地是國家最重要的財富,也是戰爭的主體。因此,沒有足夠的人口,就無力發動大規模的戰爭。商鞅的這一政策不僅彌補了秦國人口較少的缺憾,爲秦國荒地的開發和農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勞動力,也爲秦國發動大規模的戰爭積累了足夠的人口資源。

同時,商鞅積極推行小家庭制。在他發佈的法令裏明確規定,一個家庭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兒子,待其成年後必須各立門戶,否則要加倍徵稅。這也大大有利於土地的開墾和國家稅收的增加。

第三,大力推廣鐵製農具。鐵製農具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到戰國時期各國都剛開始推廣。但是,當時的冶煉技術落後,鐵製農具的造價相對來說是十分高的。在秦國,長期貧困的農民更是無力購買鐵製農具,這就極大地制約了秦國的農業生產和荒地的開墾。爲了促進土地的開發,秦國下令:農民可以到官府借用鐵製農具,借用的鐵製農具如果在使用中損壞,農民只需要上報官府即可,不用賠償。

秦律一向以嚴苛聞名,損壞公物一般都要按價賠償,但借用鐵製農具即使損壞也無須賠償,這充分說明秦國以法令的形式保證了農民擁有優質的鐵製農具,這極大地促進了秦國的土地開發和利用。

第四,制定政策,鼓勵養殖耕牛。二千年前,農活大部分都是由人力和畜力來完成,耕牛是當時農業生產中最主要的生產工具。因此,耕牛的養殖對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荒地的開墾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爲了鼓勵農民飼養耕牛,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廄苑律》規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進行耕牛養殖評比大賽。比賽包括兩個,一個是官方的:對官府飼養的牛進行評比。成績優秀的,賞賜管理耕牛的官吏酒一壺、乾肉十條。成績差的,管理耕牛的官吏要受到處罰。另一個是民間的:村級管理人員對各家各戶飼養的耕牛進行評比。成績優秀的也會受到一定賞賜,而成績差的則要受到一定處罰。

秦國制定了什麼土地制度?又爲其農業發展起到了什麼作用? 第3張

第五,向農民提供耕種指導。現在農民種地時,都會到市場上選優質的種子,這些種子都是國家或企業培育出來的優良品種。但在二千年前,農業科技落後,農民通常沒有辦法獲得優良的種子。因此,官府將顆粒飽滿的種子存留,以備農民耕種時使用,有時是發放給農民,有時則是出售。

爲了保證種子的數量和質量,秦國法令《倉律》對每畝土地使用種子的數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稻、麻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麥每畝一斗,黍子、小豆每畝三分之二斗。當然,這只是參考數值,農民要根據自己所耕種土地的肥沃程度因地制宜地下種,良田可以用更少的種子,貧瘠的就需要更多,如果是間作,就要酌情播種。

第六,種地亦有爵位。秦律規定,殺敵有功,可得軍功爵,這就使得大多數秦人願意出征。同理,爲了使農民樂於耕種,秦律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如果從事農業生產者收穫了較多的糧食,就可以免除其徭役,每向國家交納一千石糧食,就可以得到一級爵位。相反,那些完不成應收糧食數量的人,就要全家爲奴,到官府服役。

從以上的措施來看,秦國通過一系列的法令,合理地開發了本國的土地資源,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也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這些法規的推行,使秦一躍成爲國富兵強的大國,爲秦國最終滅六國、一統天下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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