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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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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裏是小編,今天給大家說說元朝倒插門的故事,歡迎關注哦。

中國很早就建立了以男權爲主的社會,各種社會生活都圍繞着男性中心展開。女性往往淪爲男性的附庸,政治,經濟,祖宗祭祀等更是基本將女性角色排除在外。女性不能出仕爲官,基本沒有繼承權,祭祀中更是不見女性身影,家庭生活中完全以男性爲尊。

在此基礎上的婚姻制度,自然是以男婚女嫁爲主。婚後的女子,家庭財產等都是由男方掌控。在此主流婚姻狀況之外,一直還存在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這就是贅婚。贅婚就是以女性爲主體,女子不外嫁,男性倒插門入女家爲婿。

贅婚,這種形式有着非常悠久的歷史,最早的贅婚可追溯至周朝時期。基於傳統觀念裏的男尊女卑思想,這種婚姻形式自然備受歧視,甚至被明令打壓,限制一些基本權力。但是在元朝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贅婿有着它的特殊狀態。

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一、元朝以前對贅婚的態度

從最早的春秋時期《公羊傳》中的“就婿”開始,贅婿這種形式就開始見諸史端,歷朝歷代多有關於贅婿的記載。這說明贅婿這種主流之外的婚姻形式不是偶然的個例,應該是有相當的規模,足以引起輿論乃至統治階級的關注。

翻開史書關於贅婚的記載,除個別時期特殊風俗外,基本是壓制,貶低這種態度,甚至是從法律層面的進行打壓規定。

1.與罪犯等同

秦漢時期,將贅婿列爲低等人,除了沒有經濟地位,在攻城打仗時也被強制徵召驅趕在最前鋒充當炮灰,和平時期也是與罪犯商人等優先被徵召發配永久戍邊。贅婿的這種處境持續到魏晉五代時期。

另外在史記索引的記載中,形容贅婿“如人疣贅,是餘剩之物。”將贅婿視爲多餘之物,可見地位之低下。雖然到後世的唐朝不再將贅婿視爲與罪犯等同,隨時被髮配充軍等,但是對贅婿的基本態度在隨後基本沒有大的變化。

在這種情況下,贅婿連基本的經濟權力都沒有,更不要提政治權力。贅婿離開生養父母,去侍奉別人父母的行爲尤其不能被主張孝悌的儒家禮教接受。因此在歷朝歷代贅婿都不能出任官吏,也不能參加科舉。

2.略有改觀,依然低賤

這種情況在唐宋時期略有改觀,唐朝時期的贅婿就可以獲得一部分財產,甚至可以自立門戶。像唐朝時期的大詩人李白,就曾兩度爲贅婿。到宋朝,招贅在一些地區成爲一時風範,贅婿可以根據遺囑獲得財產繼承權。但是總體來說,從民衆到國家法律對贅婿的態度,仍然視其爲低賤的。並且對這種婚姻形式,在元朝之前都並沒有進行明文的法律規範。

直到元朝,這種婚姻制度爲政府制定法律予以認可。

二、元朝時期對贅婿態度的改變及贅婚的風行

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第2張

元朝是我國曆史上一個特殊時期,它是第一個由遊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政權。因此在元朝的社會生活中難免受到蒙古族習俗的影響,元朝的律法制度也與之前的朝代均有不同。

1.官方的認可

蒙古族的婚姻形式比較多樣,贅婿這種婚姻形式在蒙古族的婚姻中非常普遍。成吉思汗就曾入贅爲婿,因此蒙古統治者對這種婚姻形式也比較重視,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將這種婚姻形式進行了詳細的規範。元朝第一次承認了贅婿的社會地位,尤其是允許贅婿享受繼承財產的權力,以及不禁止參加科舉,贅婿有了出任官職的權力。

這種官方層面對贅婿態度的改變就爲元朝時期贅婚的普遍風行奠定了基礎。

2.聘禮奢靡

元朝時期婚嫁聘禮崇尚奢靡,不管富家貧民都要大量財物做聘禮。這種情況極大的破壞了底層百姓的生產生活,元朝政府對此也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制,但是始終不能解決。因此,衆多無力聘娶的男子只能選擇做各種形式的贅婿。

所以,一方面元朝政府改變歧視贅婿的態度,從法律層面的規定保障了贅婿的經濟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民間高昂的聘禮讓衆多家庭無力聘娶。這兩個方面綜合起來形成了元朝風行的贅婚現象。

三、元朝律法贅婿婚姻的規範,保障

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第3張

元朝政府從本民族習俗出發,並不歧視贅婿婚姻,同時在法律形式上對贅婿婚姻進行了詳實的明確規定。而且從流傳下的史料上可以看到,元朝的司法人員也是依照這些法律進行贅婿婚姻糾紛的處理。

元朝對贅婿婚姻的基本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

1.婚書

元代時期婚書第一次成了婚姻的法定文件。贅婚要求男女雙方都要寫,要求寫明贅婚的形式、時限、聘財數量、贅婿的權力、義務等,都要明確的寫明,以方便在遇到糾紛時可以作爲證據。一旦簽訂婚書就具備的法律效力,不得違反。元朝法律對種種違反婚書的行爲做了明確詳實的處理規定。

婚書相對於現在的一個合同,從法律層面上維護了雙方的利益。實際上認可了贅婚的形式,提高了贅婿的社會地位。

2.聘財

贅婿的聘財與正常婚姻不同。一般是女方給男方,一些贅婚形式也有男方給女方的。元朝律法根據贅婚形式的不同,將聘財的情況,數量做了詳細的規定。聘財的數量,收受雙方要明文寫在婚書上,以備將來訴訟作爲依據

此外,對於產生糾紛時,各種情況下是否退還聘財,元朝律法都有詳細規定。在流傳下來史料中也可以看到此類判例。

3.媒妁

媒妁在中國的傳統婚姻中一直居於重要地位。但是直到元朝的司法中,才明確了在婚姻關係中媒妁的責任。在婚姻的重要文件上,媒妁做爲促成人要簽字,以示爲這段婚姻負責。這種制度限制了媒人在促成婚姻時,爲了利益原因欺騙男女雙方,導致以後的婚姻出現狀況,維護了婚姻的穩定,避免了糾紛的產生。

對贅婚法律層面的規範,實際上保護了婚姻雙方的權力,也是應對贅婚糾紛衆多的舉措。它在歷史上第一次明確的保護了贅婚的男性一方的權益。

四、贅婚產生的原因及贅婿的形式

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第4張

既然贅婿面臨種種壓力,爲何這種婚姻形式從古至今,屢見不鮮?其根本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經濟原因;二是傳宗接代的理念影響。

1.經濟原因

男方成爲贅婿的主要考慮就是經濟。像上文說的,元朝時會流行厚聘禮,貧家子弟無力承受,只能選擇做贅婿。元朝時期還有些富家子弟也選擇做贅婿,也是因爲法律賦予了贅婿相應的繼承權,出於經濟的考慮。或者家裏男子太多,實在無力一一承擔聘禮,其中部分也只能選擇做贅婿。那些無數在戰爭中人家破人亡的孤兒,無力自己聘娶妻子,也只能成爲贅婿。除此之外,還有躲避稅賦服役的考慮,均是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

另外女子招贅也有些是經濟方面的考慮,比如家中沒有男性子嗣養老,或者男性子嗣太小無力從事生產。或者寡婦招上門女婿,幫忙操持生產等。也都是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

2.傳宗接代的理念影響

女子招贅還有一種是受傳宗接代的觀念影響。中國古代重視宗族延續,如果家中沒有男性子嗣繼承香火是非常嚴重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一般有兩個選擇,一是過繼,從同宗族親屬那邊過繼一個男性繼承人。另一種就是招贅一個女婿,讓他更換女方姓名,生下的孩子也跟隨母性,從而繼承宗族的延續。這也是除經濟原因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3.贅婿的幾種形式

出於以上一些原因,贅婿產生了多種多樣的形式,主要是四種:

養老贅婿,是指贅入女方家庭爲女方操持家業,爲岳父母養老送終,可以繼承家業。這種形式沒有時間限制,一般只有在妻子去世才能離開女方家庭。

年限贅婿,是指在簽訂贅婿婚書的時候,約定時間限制,到時間後男方可攜女方迴歸原來家庭。這種情況的贅婿無需爲岳父母養老送終,不能繼承妻家家業。

出舍贅婿,這種形式界定不是很清晰。出舍是指不與女方家庭居住在一起的意思。有的是在婚書上註明多少年後出舍,有些是直接出舍另居。具體情況上與其他形式多有相似。

歸宗贅婿,歸宗贅婿一般是指在婚書中明確贅婿的時間,到期後可以回到原來宗族。也是隻曾經被招贅,現在迴歸本宗族的人。

贅婚的產生除了以上兩種原因,還有一些個別情況,比如實在疼愛女兒不捨得外嫁;以及地方的習俗習慣等。

歸根結底,贅婿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時措之宜。或出於經濟原因,或者出於延續宗族的考慮,基本上是迫不得已的選擇。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個別覬覦財產的情況。

五、對比傳統觀念和律法對元朝贅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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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府雖然對贅婿的形式做了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提升了贅婿的地位。但是作爲一個特殊的時代,同時又提出了各依本俗法,這就使得中國傳統觀念對贅婚的影響依然很大。在實際的情況中,這兩種情況的衝突不可避免。

1.傳統觀念影響:

開頭說到,中國自古是男權中心的社會,一切政治經濟活動都圍繞男性中心展開。漢朝以後更是強調禮教三綱五常,降人劃分成三六九等,尤其女性永遠居於男性之下。

在這種觀念基礎上,以女性爲經濟主體的贅婿身份不免受到嚴重的歧視乃至打壓,以致被笑稱雄婦人。尤其是各朝各代紛紛建立法律對以男性爲中心的族姓繼承等,用種種制度予以保護。這種情況下贅婿毫無權力可言。

另外中國古代傳統上是宗族聚居,贅婿往往意味着要和女方整個大家族聚居在一起,要面對的不只是女方父母兄弟姐妹等,還要面對女方整個宗族。宗族內部難免會有各種的衝突,地位低下的贅婿毫無話語權,實際上面臨着巨大的壓力。

2.元朝法律影響:

元朝是草原民族建立的國家。他們本民族就廣泛的存在贅婿婚姻,因此出於習俗的原因比較接受這種婚姻形式。另外蒙古族不受禮教的影響,更加註重實際,因此對贅婿相對的更寬容。

基於以上的考慮元朝從實際情況出發,以法律形式承認贅婚地位,使贅婿具有了相對平等的經濟權力以及出仕的權力。

在實際的情況中,在對待贅婿的態度上,法律和傳統習俗觀念形成了巨大的衝突,造成了許多問題。因爲元朝承認漢族俗法的原因,因此在實際的情況中只要不涉及觸動法律的情況都還是以民間觀念爲主,整體習俗變化不大。只有到觸碰到法律的時候,元司法機構才能依律法維護贅婿的正常權力。所以元朝時期,贅婿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但還是生活中巨大的壓力之中。

說說元朝贅婚制度 倒插門真的低人一等嗎 第6張

元朝是個特殊時期,表現出了對贅婿不同於傳統禮法的態度,並將贅婚納入法律保證的範圍。但是傳統觀念深入漢族民衆思想,另外元朝統治者對不同民族分別實行不同法律,實際上還是傳統觀念主導着對贅婿的態度。兩方原因導致因贅婿婚姻糾紛不斷,沒有根本改變贅婿的地位。

實際上贅婿及其他主流之外的其他婚姻形式,都是或者迫於經濟原因,或者因爲傳統習俗壓力,民衆自行發展形成。不管出於何種原因,民衆做出這種特殊性的選擇多是迫於現實的考慮,民衆和法律對這些形式都應該予以重視及規範,不應一概以傳統觀念和成文法律予以打擊。

隨着經濟的發展,以及平等自由法制的普及,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觀念也隨之發生改變,舊的習俗被逐步放棄,很多曾經存在過的特殊婚姻形式逐漸被淘汰,也說明了這些特殊婚姻是民衆無奈的時措之宜。

參考文獻

[1]張馨月.元朝贅婚制度研究

[2]鄭鑫龍.元朝贅婚制度法律研究

[3]嚴晶.贅婚的法律沿革

[3]沈夢夏.贅婚制度中的經濟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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