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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變了什麼 對當時的社會造成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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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知道:商鞅變法變了什麼的讀者,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爲左庶長(相當於今天的國家副總理),全權負責國家體制的改革。對於商鞅這樣一個並非王族大臣的外姓人,秦孝公能封他爲左庶長,把行政大權都交託給他,一方面可以看出秦孝公對於商鞅的信任,另一方面則表露出他力圖變法、富國強兵的執着信念。

商鞅變法,對秦國現行體制作了很大的調整。從內容上說,它主要包括獎勵軍功、重農抑商、嚴刑酷法三個方面。

商鞅變法變了什麼 對當時的社會造成了哪些影響

獎勵軍功的首條措施就是“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爲屬籍”。這條法令從根本上打破了貴族仗着自己和領導是親戚就世世代代佔有優勢政治地位的局面,而是拿軍功作爲標準來分配金錢和利益。我們前面一再提到,秦國採取的不是分封制,根本沒有形成一個世襲官位和權力的階層。那些宗室貴族們,只可以繼承個爵位,有個政治榮譽而已。當然,有總比沒有強,一般的老百姓還是不能和他們相提並論的,他們最起碼吃喝不愁。而商鞅變法,則是要把他們僅有的政治榮譽和政治地位也奪走。這就意味着,國家從此再也不會因爲你是boss的小舅子就讓你白吃白喝。全國上下,任何人都不能再拿自已的出身說事,如果想得到財富和社會地位,那就拿着敵人的首級來領!

其次是“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社會地位也是用軍功來衡量的,而不是以財富來衡量。不像今天一樣,誰有錢誰就是老大,誰有錢,就意味着是社會名流。商鞅變法,就是要用軍功來決定社會地位。軍功的大小決定了社會地位的高低貴賤,而社會地位又直接和田宅、臣妾、衣服這些物質利益掛鉤。即使你再有錢,沒有軍功,也不會有什麼社會地位,不過是個暴發戶,沒有什麼可值得炫耀的。

在經濟方面,商鞅變法,一方面是重農,另一方面是抑商。兩手同時抓,兩手都很硬。農業方面是廢井田、開阡陌,按照田地面積統一收取賦稅。所謂“井田制”就是把一塊土地等分爲九塊,分割田地的阡陌(田間道路)呈井字形。八家農戶,各自耕耘外圍的一塊,相當於自留地。而當中的一塊是“公田”,是由八家農戶共同耕種的。結果,農民耕種自留地的時候比較賣力,耕種公田時則散漫慵懶,提不起勁頭。而且,耕種面積限制太死,道路佔地面積又太大,人力沒地方花,地力也用不盡。商鞅變法就是要廢除“井田制”,准許農民開墾新天地,准許他們耕種土地,而且還可以自由買賣土地。國家不管誰在耕地,只管按畝收稅。這樣來,公家和私人都得到了好處,生產力就得到了解放。

對待商業,商鞅的新法規定:對致力於本業,生產糧食布匹多的人,免除他們的賦役。而不務正業,因爲懶惰而貧窮的人,全家都會被收爲國家奴隸。古代以農爲本,本業說的就是耕織,種田和織布。這些都是在創造財富,從而可以增加國民生 產總值,而“商”就不一樣了。“商”是什麼?商賺取的是利潤,而利潤不過是差價價而已,是物品的流通而造成的,對社會財富的生產並沒有多少貢獻。所以,在商鞅眼裏,那些捨本逐末熱衷於商業的人,都是一些動機不純、好吃懶做、投機取巧、四處鑽營的人。對於這樣的人,一定要嚴厲打擊,決不姑息。

商鞅變法變了什麼 對當時的社會造成了哪些影響 第2張

除獎勵軍功、重農抑商之外,商鞅還制定了許多針對老百姓的嚴刑酷法。比如,商鞅的新法中有一條是“令民爲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音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這就是所謂的“保甲制”和“連坐法”,也就是把老百姓按戶組,五家爲保,十戶相連,只要有一個人作奸犯科,所有人都逃脫不了干係向官府報告和揭發違法行爲,就相當於在戰場上砍下了敵人的腦袋,立了大功;而不去告發或者藏匿違法者,就相當於在戰場上向敵人投降,要處腰斬之刑。可以想象,在這種環境下生活的人民,肯定每天都是膽戰心驚,魂不守舍。自己稍微一個不規矩的動作很可能就要被揭發,發現了別人稍微一個不規矩的動作也必須要去揭發,不然的話就會大難臨頭。正如黃仁宇先生所說的:商鞅變法,把所有的人都變成了警察,也把所有的人都變成了盜賊,大家互相監視,彼此揭發,可謂人人自危。這真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和人的關係迅速惡化,成了狼和狼之間的關係。

還有一條是:“爲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這條規定就是不準打架鬥毆,否則予以嚴懲。爲什麼商鞅對於老百姓之間的“私鬥”這樣看重,還專門立了一條法加以限制?因爲在那個隨時都可能打仗的年代,老百姓的體力實在太重要了,如果他們都把力氣用在了打架鬥毆上面,哪裏還能上戰場殺敵呢?誰有本事,誰的精力過剩,上戰場殺敵去,但不能窩裏鬥!如果不聽,就判重刑。在嚴刑酷法之下,打架鬥毆的代價和風險太大了。

商鞅變法變了什麼 對當時的社會造成了哪些影響 第3張

當然,商鞅變法的內容還有很多,比如遷都咸陽、推行郡縣,等等。但是,這些都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變法內容。遷都咸陽不是改革,只是東進戰略上的需要。而郡縣制,秦國早就實行了,並不是到了商鞅變法的時候才推出的新舉措。只不過以前搞郡縣是靠習慣,現在卻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下來。就上面這三項主要的變法內容而言,獎勵軍功和重農抑商屬於實體法,起着政策導向的作用。秦國所謂的“耕戰立國”,到了商鞅變法以後,才明確地成爲了秦國的國策。對國家而言,中心任務就兩個:抓農業,抓軍事。而對個人而言,也只有兩條出路:要麼到戰場上殺敵,要麼老老實實在家種地。

“保甲”、“連坐”等基層制度,“禁止私鬥”等法律規定,都屬於程序法的範疇。它們目的就是保證實體法的徹底貫徹。在這裏,它們其實已經不算是什麼法律了,而是赤裸裸的高壓和強制。《資治通鑑》中說:商鞅變法十年,秦國人在路上丟了東西都沒有人撿,山裏面沒有盜賊,百姓都爭先恐後地去當兵,沒有人再打架鬥毆,無論是窮鄉僻壤,還是城市裏,社會都是秩序井然。“這裏幾乎出現了天下大治的所有徵兆。但是,這種美好景象的出現,並不是來自於人們的道德水平提高和民風的純樸,而是因爲嚴刑酷法的外在強制。所謂天下大治的後面,其實是像死般的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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