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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刺配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誕生於何時?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5.6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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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君主專政的時代,因爲君王過於的殘暴,所以就出現了很多酷刑。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這篇文章,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發配+刺字”合起來被稱爲“刺配”,這是從宋朝時期開始興起的一種刑罰。在講究“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古代,“刺配”可以說是一種相當重的刑罰。在建立之初,“刺配”是作爲對死刑犯寬宥後的一種刑罰,要知道流刑早已有之,而刺字便是爲了將這些重犯與普通流放犯人區別開來,而對於這些重犯來說,能夠活命便已經是天幸,刺字便也就不那麼難以接受了。

“刺配”之刑的出現

“刺配”其實就是流刑(發配流放)和黥刑(臉上刺字)兩種刑罰合起來的一種新型刑罰。黥刑其實早在商周時期就已經出現了,而流刑則產生於秦漢時期,不過將這兩種刑罰合起來使用,則是從五代時期的後晉開始的,而到了宋朝則開始被“發揚光大”。

宋朝時期刺配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誕生於何時?

黥刑雖然出現較早,但是由於這種刑罰會伴隨犯人一生,通常會給其帶來很大的人格損傷,因此從漢文帝時期便廢除了,南北朝、隋唐時期也沒有再度出現,而直到五代十國時期的後晉,這種刑罰纔再度出現。不過,刺配雖然出自於後晉,但卻在宋朝被廣泛使用,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手段也越來越殘酷。

北宋時,又出現了折杖法,也就是用杖刑來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再加上刺配之刑,從而形成了一種極爲嚴酷的刑罰。《宋代刑法考》有載,“宋人承五代爲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也就是說,到了北宋,刺配之刑開始成爲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爲對死刑的寬宥。這種刑罰最初只作用於死刑犯,也就是說一個人原本觸犯了死刑,但由於各種原因,可以降低懲罰,於是便對其實行“刺配”之刑。可見,在制定之初,刺配之刑是作爲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出現的,畢竟一旦刺字,便再也無法取下,是要伴隨犯人一生的。

不過,刺配之刑雖然較爲殘忍,但對於這些犯了死罪的重犯來說,能夠活命便已經是皇恩浩蕩了,其他再重的刑罰,還能有被砍頭更嚴重嗎?

“刺配”之刑在宋朝開始氾濫

進入宋朝之後,他們不僅沿用了後金的刺配之刑,而且還進行了發展,這導致到後來刺配之刑開始氾濫,早已超出了原有“死刑寬宥”的作用。

對死刑犯來說,刺配之刑已算寬宥

宋朝時期刺配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誕生於何時? 第2張

隨着時間的推移,刺配之刑不再僅作用於重刑犯,越來越多的罪名涉及到了“刺配”。宋真宗時,刺配之罪爲46條,而到了宋孝宗時,刺配之罪竟然增加到了570多條。除了死刑之外,越來越多的罪犯被使用刺配之刑,甚至出現了州郡牢城營中刺配犯人額滿甚至超額的現象。正如《水滸傳》中描寫的那樣,梁山之上凡是犯過罪的,基本都被處以了“刺配”之刑。

刺配被濫用,也就失去了“死刑寬宥”的原本作用,反而變成了一種被普遍使用的刑罰。例如到北宋末年,金兵南下之際,草莽羣雄奮起抗金,結果這些人中有不少都是之前犯罪之人。南宋建立之後,這些立功之人又接受了朝廷的表彰和封賞,先後入朝爲官,然而根據宋朝律法,罪犯是不得入朝的。這導致宋高宗不得不於紹興十四年(1144年)爲此發佈詔命,“今後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燒之人,許入見。”

宋高宗的朝堂上便出現了不少罪犯

然而,由於宋朝的大赦比較多,每次大赦,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將配役者的情況上報,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或服役期間表現較好的,可以釋放回家;而罪行嚴重的,則要終身服役。正如前文所說,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隨人的一生,這些犯人就算被釋放,也難以洗刷掉臉上的印記了。

該項刑罰如果只作用於死刑犯,那麼顯然是一種減輕刑罰的方式,而一旦濫用,便成爲了加重刑罰的刑罰。因此,“刺配”之刑後來遭到不少有識之士的反對,但卻並未被朝廷採納。

刺配被濫用反而等於加重了刑罰

宋朝之後,元朝也沿用了刺配之刑,且將原來的刺雙頰發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項等多種方式,並將刺配廣泛適用於盜賊等多種罪犯。而到了明朝,刺面則開始變少,更多爲刺左右臂,也漸漸不再引人注意,直到清末徹底被廢除。

宋朝時期刺配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誕生於何時? 第3張

“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

由於宋朝時期關於刺配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廣,因而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也就越來越多,根據罪犯所犯之罪的不同,也有了輕重之分。

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刺字的大小、形狀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顯。例如,宋朝規定,凡是犯盜竊罪的,便刺環形於耳後;而被處以徒刑、流刑的則刺方形;被處以杖刑的,則刺圓形。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便將刺字的地點移到了面部,且“徑不過五分”。而對於“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則在其額頭刺上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則分別刺於兩夾。

同時,罪行的輕重也影響被髮配的距離,通常有刺配本州、鄰州、500裏、1000裏、2000裏、3000裏及沙門島等之分。而刺字的內容,除了“選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將犯罪的事由刺於臉上的。

綜上所述,之所以會在流放的同時還給犯人臉上刺字,最初只是爲了便於區分刺配犯人與流刑犯人,而由於後來被濫用,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這個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