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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制度 英國議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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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又叫做威斯敏斯特議會,外文名叫做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制度是兩院制,地址在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宮。

簡介

國會爲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爲“議會之母”。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1689年爲限制英國王權,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對國王在經濟、政治、宗教等事務中的權利進行了嚴格的限定,確定議會擁有最高權力的基本原則,並對公民應有的權利做了明確規定。一個新的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政權在英國建立起來。

發展歷程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爲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徵稅、頒佈法律等權利。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爲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爲“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誌着英國議會的產生。

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爲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1689年爲限制英國王權,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國女王正式通過首相鮑里斯·約翰遜的請求,議會自9月10日休會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議會休會的做法違法,原因是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前的關鍵時期“阻止議會履行職責”。2019年9月25日,英國議會復會。2019年10月1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主持英國議會大典並致辭。2019年10月22日,英國議會下院投票否決了首相約翰遜爲推動“脫歐”協議儘快在英國議會通過而制定的立法時間表。2019年11月6日(當地時間)凌晨,英國議會宣佈正式解散,爲大選做好準備。

2020年4月16日英國下議院宣佈,英國議會將於4月21日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員將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這是英國議會700多年曆史上首次通過遠程方式舉行。

歷史沿革

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爲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中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Treaty of Union)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併成爲大不列顛議會(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0年所通過的《1800聯合法案》(Acts of Union 1800)再將愛爾蘭議會於1801年(Parliament of Ireland)合併,成立了英國議會。

賢人會議

英格蘭議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賢人會議輔佐,賢人會議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長(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賢人會議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與國家內外的重大決策卻只能通過尋求賢人會議的建議(以及後期的賢人會議同意)而制定。

大會議與御前會議

1066年威廉一世將其法蘭西王國的封建制度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爲領主,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爲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由領主、國王宮廷的高級官員與擁有國王土地的神職人員組成)或御前會議(Curia regis;由在宮廷的權貴與宮廷官員組成)尋求諮詢。

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議會自御前會議衍生而來。這種會議其後成爲神職人員(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貴族(伯爵、男爵等)、與各郡代表的組合(其後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模範議會,被視爲往後議會的經典範例。在會議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鎮和城市)的代表首次獲准參加議會;自此以後,每郡都會派兩名騎士出席議會,而每自治市則派出兩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無權力可言的,相較之下,每郡在議會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議會擁有議席與否,卻全憑君主的愛憎喜惡,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議員顯露出獨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機會被排除於議會之外。至於騎士的地位,則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過由於議會初期實行一院制,所以他們的力量始終不及議會中的貴族與神職人員。

議會之權威增長緩慢,隨着君權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說,愛德華二世在位期間(1307年-1327年),貴族擁有無上權威,君權受制,而各郡與各自治市代表則軟弱無力。1322年,議會首次非經一般慣例或王室特許認可其職權,而是以議會自行通過確立其權威地位的方式,認可自身職權。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1327年-1377年),事態發展更進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議會於其在位期間一分爲二:下議院(由各郡與各自治鎮代表組成)與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及貴族組成)。議會權威持續增長,十五世紀早期,兩院所行使的職權都達到前所未見的程度。由於國內的貴族政治與神職人員影響重大,上議院遠較下議院更具權勢。

15世紀晚期爆發的內戰,世稱薔薇戰爭(因作戰雙方皆以薔薇(不是玫瑰)爲徽記而得名),貴族勢力於此期間再度削弱。許多貴族或於戰鬥中死傷,或因捲入內戰而遭處決,許多貴族之原有產業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貴族所領之割據勢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於國內重建無上權威。君權於十六世紀都鐸王朝統治期間持續增長,於亨利八世在位期間(1509年─1547年)達到最高峯。

上議院仍較下議院更具權勢,但下議院之影響力亦日見增長。其與上議院之連繫於17世紀中到達巔峯。君主與議會(大部分是下議院)的衝突最終於1640年代引發英國內戰。在查理一世於1649年敗北並遭處決後,英格蘭聯邦宣告成立,但這個聯邦實質上由奧利弗·克倫威爾獨裁統治。在克倫威爾與其於下議院的擁護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議院大致上又變成無權無勢的機構。1649年3月19日,議會通過法令廢止上議院。

法令宣稱:

直到1660年的公約議會(Convention Parliament)開會且君主復辟後,上議院方再度集會。此後上議院又回覆爲議會中較具權勢之一院。

大不列顛議會

在18世紀議會最顯著的改變,要算是首相一職的發展。後來在1782年,時任託利黨首相腓特烈·諾斯因爲未能帶領大不列顛王國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結果遭議會通過不信任動議,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個政府倘若不獲議會的支持,就要垮臺,而這也正正是今日人們對民主政府的看法。不過另邊廂,儘管人們常認爲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議院的支持,但這其實是近代所發展開來的。同樣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慣例,也絕不是早於18世紀就出現的。

英國議會制度 英國議會改革

  上議院議事廳中的御座

聯合王國議會

19世紀

上議院於19世紀曆經數次改變。該院一度僅有50名左右的議員,復因喬治三世及其繼位者大肆封爵而鉅幅膨脹。院中個別議員的影響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議院本身的權勢也在降低,而同時下議院的力量卻在增長。在下議院逐步發展出優勢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機(Reform Bill Crisis)。在當時,下議院的選舉體制並不民主,而是極爲陳舊原始:以財產權大幅限制選民資格;許多選區數世紀以來未曾重新劃界;好幾個像曼徹斯特這樣實際居住人口衆多的市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但僅有11名選民的老沙倫(Old Sarum)選區堅持因襲其固有的權利,選出兩名議會代表。小自治市易受賄選影響,區代表通常受贊助者的控制,獲得這些贊助者的提名即是當選的保證。若干貴族一人可贊助數名腐化的腐敗選區,從而在下議院中劃出可觀的地盤。

1831年,當下議院通過《1832年改革法令》以糾正這些病態情況時,遭上議院駁回,且於1832年又再遭駁回,但內閣並未就此放棄衆望所歸的改革志業。時任首相的查爾斯·格雷於是議請英王另行冊封約80名贊成改革的貴族以壓倒上議院中反對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開始對此議留中不發,但上議院中的反對派已倍感威脅。反對改革的議員們因此於冊封新貴族之前認輸,在表決中棄權以任令法令通過。上議院的政治影響力在這場危機中受損,但並未徹底瓦解。然而上議院的權勢在19世紀受到更進一步的侵蝕,下議院逐漸成爲議會中較有影響力的一院。

20世紀

上議院的權力問題於1906年自由黨政府再次上臺後`,以加稅的方式籌措財再度成爲焦點。加稅法案在保守黨主導的上議院中受挫。在1910年12月的大選後,阿斯奎斯得以確保限制上議院權力案定獲通過。首相提案,英王同意,而上議院若不通過此案,將會涌入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議會法》(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獲得通過,褫奪上議院駁回大多數法案的權力。撥款案(僅與歲入及公共支出相關的法令,如預算案)不能在上議院中擱置超過一個月,而其他大多數法案則不能超出三個會期或兩年。《1911年議會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劃更爲廣泛的改革,但兩黨皆無徹底執行之熱情,而上議院大體上維持世襲。1949年,議會法經小幅增訂,上議院有權擱置大多數法案的時間自三會期或兩年縮減爲兩會期或一年。

1958年,上議院優勢性的世襲狀態受《1959年終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變。該法令授權在不設上限的情況下,冊封終身貴族。1968年,哈羅德·威爾遜的工黨政府企圖改革上議院,提案允許世襲貴族保持上議院內之席位並參與辯論,但不具表決權。該計劃於下議院受挫於相互結盟的傳統保守黨員(如衛生大臣埃諾奇·鮑威爾)與支持徹底廢除上議院的工黨黨員們(如邁克爾·富特)。在富特奪得工黨的領導權後,廢除上議院納入黨章。然而在尼爾·基諾克(工黨領袖)的領導下,代之以改革上議院。同時,策封世襲貴族也遭制止(王室成員除外),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黨的撒切爾夫人主政時之三例。

21世紀

託尼·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於1997年重新上臺後,預示上議院即將改革。布萊爾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爲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爲妥協條件。有關改革後來隨《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獲通過而落實。

然而,改革自此再無進展。韋瀚委員會(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議院內20%的成員由選舉產生,但此計劃廣受批評。聯席委員會(Joint Committee)於2001年創立以解決該項紛爭,但未能就此達成結論,反而提出七種選項以供議會採用(全體指派、20%民選、40%民選、50%民選、60%民選、80%民選、以及全體民選)。在2003年2月一連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選項全未通過,儘管80%民選、20%委任的選項距離門檻僅差3票。部分工黨議會議員們則支持徹底廢院,反對以上所有選項。一個議會次團另行提案,建議全院70%民選,其他名額大部分由委員會指挀,以傳承技巧、知識、與經驗。該案亦未能排上議程。於是新的貴族議員僅由院內指派而受冊封。

工黨對上議院的改革仍未聲明將會提出何種體制,其傾向於支持比利·布瑞格(Billy Bragg)的二次委選(Secondary Mandate)體制。下議院2007年3月7日以337比224票、113票的多數,支持未來所有上議院的席次都必須經由選舉產生,不得再採世襲或任命制;工黨下議院領袖傑克·斯特勞表示,這是上議院改革歷史性重要的一步。其中原本被看好80%上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其他20%仍由政府任命的方案,以305比267,僅38票的多數通過,不及要求所有上議院席次都必須經由選舉產生的提案。傑克·斯特勞表示,有關上議院改革已討論數十年,他說:“今天的表決是推動這項工作歷史性重要一步,突破下議院的僵局,寫下英國議會歷史重要的一頁”,“我很高興各政黨議員對此取得共識,並決定了推動的方向”。

保守黨主張8%民選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黨則籲求改組爲全民直選的參議院,設立民選的議會第二院(類似於美國參議院),爲2005年英國大選時的選戰主軸。選後的女王致辭(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於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會期中“將帶動提案以持續改革上議院”。

2010年英國大選後,保守黨及自由民主黨的聯合政府再次提出改革上議院的議案,300席的上議院80%民選、20%委任,但受保守黨的後座議員反對及工黨拒絕支持而擱置。而選舉制度的改革公投則於2011年被否決。

英國議會制度 英國議會改革 第2張

  上議院議事廳

組成和權力

三個部分組成了議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

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準。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

典型的內閣制民主政體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選舉議會下議院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故內閣制民主政體的運作可被視爲一連串的授權關係(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選民-逐步地將決策權威授予不同的機構。首先,由選民經選舉授權予議員,由議員組成的議會再授權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內閣再授權予各部會,之後部會再授權予官僚體系執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更仔細來說,選民可被視爲是所謂的委託人,而定期、公開、公平與競爭性的民主選舉(election)則可被視爲是一種授權的程序,而最後所選出的民選官員(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義中,實踐委託人(選民)期望或目標的代理人。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爲的發生。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議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議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組織架構

上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主教(靈職人員)組成,現有781人,無任期限制。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

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爲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爲“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爲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1999年,英國上議院改革取消世襲貴族上院資格,2006年首次通過選舉產生上院議長,並廢除大法官職務。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爲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爲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爲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

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製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爲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範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羣衆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下院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爲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爲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爲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祕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職能

立法職能

現今的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議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議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議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議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議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議院決議無效。所以上議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議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議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爲“王在議會”。前次君主否決議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司法職能

上議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議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議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議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議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議院人數衆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議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議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議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選舉

議員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祕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鬥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

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祕密投票方式。

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

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

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

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爲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爲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佈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爲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爲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爲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複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爲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爲10年。

英國議會選舉的實質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爲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爲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爲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爲這樣做會被視爲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爲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爲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託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託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爲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

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準修改爲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祕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佈的祕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祕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爲,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爲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鬥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儘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裏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着直接的聯繫,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爲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係,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爲這意味着擁有1400年曆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曆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布萊爾上臺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爲改革的主要目標。隨着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