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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歷史 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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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外文名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別名叫做費城會議、聯邦會議或費城大會,召開時間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地點,美國費城。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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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

美利堅合衆國制憲會議於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費城舉行,制訂了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衆國憲法》。此會議又稱費城會議、聯邦會議或費城大會。

歷史背景

憲法制訂前,根據第二屆大陸會議(英語: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制訂的《邦聯條例》,而組成統一國家的北美地區13個最新宣佈獨立的邦一共擁有約400萬居民。但是很快就像所有長期處於資金不足困境中的邦聯制政府一樣,這個剛剛成立的美利堅合衆國也從一開始就在組織和管理等各個方面都存在嚴重且難以爲繼的缺陷。由於邦聯條例只有在所有的州都全票通過的情況下才能修改,任何州都擁有對任何提議的否決權,並且邦聯條例也沒有賦予這個弱小的政府任何徵稅的權力:完全只能依賴各州,而沒有任何權力強制要求各州支付拖欠的費用。隨着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各州開始爲保護各自的利益而產生糾紛。這其中包括馬里蘭和弗吉尼亞州圍繞波多馬克河而產生的糾紛(一直到1910年,聯邦最高法院纔在馬里蘭州訴西弗吉尼亞州案(英語:Maryland v. West Virginia)中以9比0的裁決解決了這一衝突)以及羅德島州擅自對所有經過其境內波士頓郵道(英語:Boston Post Road)的交通強制徵稅等。詹姆斯·麥迪遜建議各州政府派出專員“出於對各方共同利益和長久和諧統一的考量,並結合整個美利堅合衆國各州間貿易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在1786年9月召開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來自5個州的代表們決定於1787年5月14日在費城召開一次制憲會議來討論對邦聯條例進行改進。不過羅德島州由於擔心這一會議會損害其利益,因此對之予以抵制,並且當憲法最終制訂並提交各州時一開始就拒絕予以批准。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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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廳的會議室

由於18世紀後期交通還很不便,原定1787年5月14日召開的會議屆時還只有很少一部分代表到達,直到25號纔有7個州的代表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新罕布什爾州的代表直到7月23日才得以參加會議,這時從時間上會已經開了一大半)。詹姆斯·麥迪遜最先到達,然後是弗吉尼亞州的其他大部分代表,在等待其他代表期間,該州代表們擬出了一套弗吉尼亞方案,麥迪遜是主要的設計者和起草人。5月25日,已經到達的代表們在獨立廳(當時的賓夕法尼亞州議會)參加了首次會議。

喬治·華盛頓被一致推選爲會議主席,並且大家都同意這一投票結果在會議結束前要一直保密。雖然威廉·傑克遜(英語:William Jackson (secretary))被推選爲大會書記,但他所做的記錄都很簡略,其中所包含的細節非常有限。所以,麥迪遜的1787年聯邦會議辯論記錄(英語: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加上羅伯特·耶茨(英語:Robert Yates (politician))的筆記作爲補充,仍然是對於此次會議最爲詳盡的記錄文獻。

在整個會議的所有辯論中,代表們經常引用歷史先例來支持自己的立場。這其中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英國曆史,特別是光榮革命(常被簡稱爲“那場革命”);又或是古代史(主要是羅馬共和國以及希臘城邦的聯盟),又或者更近代的荷蘭和德國的先例。

詹姆斯·麥迪遜的藍圖

在等待會議正式開始時,詹姆斯·麥迪遜擬出了他的初步方案,這一方案成爲了之後著名的弗吉尼亞方案並反映出他強烈的聯邦主義觀點。等到弗吉尼亞州其他幾位代表陸續到齊時,賓夕法尼亞州的絕大部分代表也已到齊。他們同意了麥迪遜的這一方案,並在最重要的幾點問題形成了同盟性的共識。之後會議正式開始時,只有這一方案與南卡羅萊納州代表查爾斯·平克尼(英語:Charles Pinckney)的方案成形。並且查爾斯的方案這時還沒有同盟的支持,所以麥迪遜的方案從一開始就已經進入了審議和辯論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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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麥迪遜,弗吉尼亞方案之父

會議通過了幾項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同意此次會議不再只是爲了修改《邦聯條例》,而是應該制訂一部新憲法。部分代表認爲這並不合法,但《邦聯條例》與憲法相比更像是不同主權國家之間的友好條約,因此真正法律上的爭議其實比較有限。另一項基本原則就是新政府不但要擁有當時聯邦國會的全部權力,還要擁有超出各州的其它權力。在這兩點上達成一致後,會議開始投票通過並籤置了弗吉尼亞方案。接下來,會議即開始對之進行修改。

麥迪遜方案的幾個重要設想都沒有受到過較大的挑戰,在審議過程中,對該方案所提出的幾個較爲嚴肅的反對意見均是針對其兩院制國會的設想,而沒有針對行政和司法這另外兩個獨立的分支。由於英國法律通常認爲政府由議會代表的立法部門和國王及其法院代表的行政部門組成,因此將立法部門與行政和司法部門分開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立法部門分爲上院和下院這一點也不存在疑問,儘管英國上議院的代表都是從世襲貴族中選出來的,但無論是在英國還是在多數州政府中,美國人對兩院制以外的立法部門都一直所知甚少。對此主要的例外只有當時已不能正常運作的邦聯國會(英語: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和實行一院制的賓夕法尼亞議會,其中後者也被認爲每次選舉後都會在黨派間變成極爲搖擺不定。這些經驗讓代表們確信有必要建立一個上議院來與黨派極端保持距離。不過,由於美國並沒有任何原生的世襲貴族,因此這個上議院的地位並不確定,只是相信應該由其來代表社會中“更好的”一部分人。

“在今天的英格蘭,如果選舉對所有階層的民衆開放,那麼土地所有者的財產將受到嚴重威脅,很快就會有一個新的土地法被制訂出來。如果這些都會成爲現實,那麼我們的政府就應該長久地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土地所有者也應成爲政府的一分子,來保護這些無價的利益並對其它階層形成制衡,他們應該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免受大多數的侵害。參議院就應該是爲這樣的目標而設計的,他們應該長久地保持穩定。”詹姆斯·麥迪遜,摘自羅伯特·葉茨1787年聯邦會議上祕密辯論的筆記。

代表們也同意了麥迪遜提出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相互獨立的提案,出於對王權的厭惡,美國的立法者們建立的州政府中行政權非常依賴立法部門,到了1780年代後期,這已被視爲是政府行政事務趨於癱瘓的原因之一,邦聯政府就是其中一個最爲典型的代表。

此外根據英國的傳統,法官被視爲是國王和其法庭的代理人,是國王在其領域內的代表。而麥迪遜則認爲在美國各州中法官與行政官員間的直接關聯正是腐敗的根源,所以如果切斷這一關聯,則可以前無古人地將司法部門提高到一個政府分支的地位。不過,他並不認爲司法應該真正獨立,而是認爲其應該依賴立法而非行政部門。在會議上,支持他的一派認爲應該由立法部門來指派法官,而另一派則相信應該由總統來指派。對此雙方最終達成妥協,總統可以指派法官,但必須由參議院批准確認。

在少數幾個方面,麥迪遜的方案只得到了少數代表的支持,只有少數人同意國會可以宣佈州法無效,因此這一構想最終被放棄。雖然多數人認爲應該建立一些機制來取消國會的不當立法,但只有很少幾位同意麥迪遜提出的應由行政官員和法官共同組建委員會來對此作決定的方案。相反,這個權力最終以否決權的形式單獨賦予了行政部門,不少人認爲這樣可以防止其過度受制於一個專橫的立法部門,從而有效地保護行政權。同時在審議過程中,還有代表提出了新澤西方案。不過這一方案更多是對弗吉尼亞方案的反駁,沒有經過嚴肅探討。晚些時候還有代表提出了要設立副總統一職,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在總統無法完成任期時繼任。

早期辯論

辯論過程中如有任何一個州的多數代表進行提議,該提議將由所有州進行投票,每州可投一票贊成或反對。整個會議期間,代表們時而到場時而缺席,一般來說每天約有30-40人與會。因此,如果一個州的代表們對一項新提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是該州在對某項提案進行投票這天與會的代表數太少不足以滿足法定要求,那麼這個州就註定會在這一項提案上無所作爲。其中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7月份時兩位紐約州的代表退出了這次會議並離開,而且也沒有再回來,因此紐約州在之後的任何提案上都沒有了投票權,並且也無權提出自己的新提案要求會議進行表決。雖然如此,該州代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還是繼續在會議中代表其州進行發言和辯論。

“任何社會都會自然分化成多個不同的階層,一個是出身富裕的階層,剩下的就是廣大普通民衆。有人說民衆的呼聲就是神的意旨,這其實是錯誤的。民衆是反覆無常的,他們甚少會冷靜地判斷是非善惡。因此,我們必須在政府中爲出身富裕的階層永久地保留一定的地位,他們可以對民衆複雜多變的情緒要求作出理性的判斷,由於在任內其報酬數額不會變化,他們也就可以保持政府的正常和良好運作。難道一個被大量的民衆直接左右的民主集會就可以保證支持廣大人民的利益嗎?直接的民主往往是輕率而欠考慮的,它需要有一個不容易受其左右的常設機構來對其進行制衡。”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摘自羅伯特·葉茨1787年聯邦會議上祕密辯論的筆記。

早期辯論過程中爭議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下院(衆議院)議員的分攤,少許代表希望所有州的議員人數相等,但這從未被認真考慮過。大部分代表希望根據各州的人口和財產進行分攤。雖然對財產應如何計算這一問題曾有人提出過建議,但之後考慮到這樣的統計並不現實而放棄了。

儘管因奴隸地位問題而受到了強烈的反對,但大部分代表都同意蓄奴州在統計人口時也計算奴隸人口。最終的五分之三妥協規定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即黑奴)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這一方案也並沒有受到多少質疑。因爲早在多年前,當邦聯國會試圖評估一個全國性的稅收制度時,就已得出了一個奴隸可以達到五分之三個自由人生產力的結論。因此這個比率已經在多年的浮動後獲得了廣泛接受。這一妥協還讓包括南卡羅萊納和喬治亞在內人口較少的蓄奴州形成同盟共同支持弗吉尼亞方案從而擴大其聯盟的實力。最終會議也決定下院議員由公民直接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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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吉尼亞方案正面

與下院相比,上院(參議院)的問題更具爭議。麥迪遜與少數代表認爲其成員應由下院選出,詹姆斯·威爾森則建議由民衆投票和州議會選舉產生,但這一建議被代表們以10比1所否決。大部分代表並不質疑選民們的智慧,他們擔心的是18世紀後期信息的閉塞。會議期間他們發現當地的報紙對時事報導甚少,其中僅有的一點信息也過於粗略並且已經過時,甚至連有關這次會議的內容也廖廖無幾。

除了直接選舉的問題外,對於那些之前已由其州議會選出在邦聯國會任職的代表來說,新憲法與舊體制相比簡直就是一次徹底的決裂。爲此會議同意對所有以之前方式選出的參議員職位予以保留,使憲法在這方面的改變不至過於激進。

但更困難的問題仍然是有關參議員數目的分攤,康涅狄格的代表提出了一份妥協議案,其中建議下院的代表人數按各州人口數量分配,而上院中所有州不論人口多少都是一位代表。但人口大州因爲擔心這樣會削弱其在立法部門的影響力而反對這一議案,由於無法達成一致,代表們決定暫時擱置這個問題並在之後進一步審覈後再進行考慮。

另一個代表們無法達成一致的問題是行政權究竟應該是一人獨享還是三人分享。許多人支持由三人分享來限制其權力,並且很多人都擔心一人獨佔行政權將導致其只會注重保護自己所在地區的利益,一些人希望三人中每一位都分別代表不同地區的利益。不過由於知道喬治·華盛頓很可能會成爲第一任總統,所以對他獨享行政權進而與其支持者形成一個較大的聯盟這一擔憂有所減緩。這個問題在達成共識後仍然不時被提起,但再也沒有被嚴肅地質疑過。

下一個焦點議題則是總統選舉。少數人同意麥迪遜在方案中所規定的由立法部門指派,因爲18世紀後期時信息流通的速度還非常緩慢,所以許多代表們都擔心大範圍直接選舉下選民們只會投票支持其所在地區的候選人。此外,還有少數人提議聯邦政府行政長官由各州州長選出。

這個問題是本次會議解決的最後幾個主要議題之一,其解決方案是通過選舉團的形式來選舉總統。當時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制度尚未形成,所以大家普遍擔心候選人會經常因爲無法獲得多數選舉人票而落選,因此代表們也需要一個相應的解決辦法,大部分人認爲這時應該由衆議院來選擇總統,因爲其與基層民意最爲接近。但這引來了人口小州代表的反對,因爲他們知道這樣會使其州處於不利地位。爲了解決這一爭議,大會同意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選舉團的多數而當選,則由衆議院投票選出總統,但每個州均只有一票表決權。

在進入第2個月的審議時,會議決定由目前與會的11個州各派一名代表組成委員會,來進一步商討和決定各州在聯邦政府立法部門代表名額的分配問題。這個“大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約翰·拉特利奇、本傑明·富蘭克林、埃爾布里奇·格里、奧利弗·埃爾斯沃思、羅伯特·葉茨、威廉·帕特森、小甘寧·貝德福、喬治·梅森、威廉·理查森·戴夫和亞伯拉罕·鮑德溫。7月5日,該委員會向大會提交了一位妥協方案,之前人口大州因爲認爲這給予了小州太大的權力而反對康涅狄格妥協案,因此大委員會建議對之作兩點重要修改,其中一點就是建議上院在審批下院遞交的稅收法案時只能表態贊成或反對,而不能對之作任何改動(不過這一規定在最後還是被調整爲允許參議院在對衆議院提出的預算案進行審議時修改其中的內容)。

另一點重要修改就是特別規定每位參議員擁有一票表決權,而非之前的每州一票表決權,且各州將會有多位參議員。這意味着參議員可以按各自意願投票,不再只是州議會的代表而真正成爲整個國家的代表。由此,參議員就給政府帶來了聯邦制的特點,這並不是因爲他們是被州議會選舉出來的,而是因爲他們都在參議院擁有平等的代表權,而這正是小州的主要目的。正是這樣的設計,而非之前麥迪遜的方案中簡單地將“全國”兩個字換成“聯邦”,讓代表們接受了憲法的聯邦性質,而最後的文本中也既體現了麥迪遜原本的“全國”性,也表現了許多代表所試圖追求的“聯邦”性。

初稿

制憲會議於7月26日至8月6日期間進行休會來等待細節委員會整理出報告,這份報告就是憲法的初稿。這個委員會由綽號“獨裁者約翰”(Dictator John)的約翰·拉特利奇主持,這一綽號反映的是他在獨立戰爭早期擔任南卡羅萊納州長期間擁有非同一般的巨大權力。其他成員包括埃德蒙·倫道夫、奧利弗·埃爾斯沃思、詹姆斯·威爾森(英語:James Wilson)和內森尼爾·哥爾漢姆(英語:Nathaniel Gorham)。雖然這個委員會中的成員大多更看重大州的利益,但是從地理上來看代表們的分佈非常均勻:來自馬薩諸塞州的內森尼爾代表了新英格蘭北部地區;康涅狄格州的奧利弗則代表了新英格蘭南部地區;賓夕法尼亞州的威爾森代表了中部各州,弗吉尼亞州的倫道夫則代表中南地區,而南卡羅萊納的拉特利奇則代表南方。除內森尼爾外,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都曾是律師,並且都將成爲新政府中最重要的司法官員之一(倫道夫將成爲首任美利堅合衆國總檢查長,而拉特利奇、埃爾斯沃思和威爾森都將成爲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各委員早在邦聯國會擔任議員期間就已彼此熟識,清楚地知道對方的弱點。除倫道夫外,其他人都曾在邦聯國會面臨嚴重財政問題期間任職過。並且所有人都已經在之前幾個月的制憲會議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倫道夫提出了弗吉尼亞方案,拉特利奇和威爾森是起草各州議員數目妥協方案的關鍵人物,埃爾斯沃思是爲人口小州爭取參議院代表權的領導人物,而哥爾漢姆則曾在會議對委員會代表人選進行激烈辯論期間提出了妥協方案。

雖然細節委員會並沒有對其議事過程進行記錄,但現存的三份關鍵文件中保留了不少信息:一份倫道夫起草並由拉特利奇編輯的大綱,威爾森記下的大量筆記和同樣由拉特利奇編輯的第二稿文本,以及委員會最終提交給會議的報告。這些文件證明委員會正是根據會議上通過的決定對弗吉尼亞方案進行修改,並參考《邦聯條例》、州憲法甚至查爾斯·平克尼的方案,結合產生了憲法的初稿。對此作家大衛.O.斯圖爾特(英語:David O. Stewart)將之稱爲“複製粘貼的卓越作品”(remarkable copy-and-paste job)。

倫道夫在準備最初的大綱過程中應用了兩個指導性的思路:一、憲法中應該只包括有基本的原則,避免對那些會隨着時代發展而改變的小細節作出規定;二、文本中的具體用詞應儘可能簡潔和準確。

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包括有不少之前會議上從未討論過的細節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委員會成員們相信與會代表都會同意且沒有爭議的。之後的結果也確實如此,這些內容中的大部分都並沒有再經過辯論就納入到了最終的憲法中。比如其中旨在爲國會議員在工作過程中所發表的言論提供轄免權的演講和辯論條款(英語:Speech and Debate Clause)和國會兩院相應的組織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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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節委員會主席約翰·拉特利奇曾任南卡羅萊納州長和法官,他主張限制聯邦政府權力

但是,之前曾擔任過州長的約翰·拉特利奇雖然同意新中央政府的權力要超過之前的邦聯政府,但其超越州政府的權力應該要受到限制。在他的堅持之下,委員會超越了會議之前所達成的決定,就像大衛.O.斯圖爾特所說的那樣,委員會“劫持”(hijacked)並重新制訂了憲法,擅自改變了會議上代表們已經達成一致的意見,加強了各州在全國政府中的權力,並且在憲法中增加了許多從來沒有在會議上討論過並且影響深遠的規定。

第一個在拉特利奇堅持下比較大的改動就是大幅度削弱了會議在僅兩個星期前同意賦予聯邦國會的權力,這一權力允許立法部門在“所有對聯邦普遍有利”的方面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他和倫道夫都擔心這將給予聯邦政府過於強大的權力進而損害各州的利益。在倫道夫的大綱中,委員會將這一權力的表述改爲列舉出18種具體的權力“清單”,其中有很多是來自於《邦聯條例》中的內容,並且會嚴格地限制國會在諸如徵稅、訂立條約、開戰及建立郵局等方面的權力。不過拉特利奇並沒能說服委員會中所有成員接受這樣的改動,憲法中最後還是增加了一個籠統的必要和適當條款(英語: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這一條款規定國會可以“制定爲行使上述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衆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這一條款很可能是由詹姆斯·威爾森加上去的,他是一位更擔心各州主權的國家主義者。

威爾森給出的另一項改動就是對州權也給出了8項明確的限制,比如禁止各州單獨締結條約和發行貨幣等。這些限制使聯邦和各州政府間的權力獲得了一個相對平衡。此外,他還修改了會議通過的高級條款,來確保國會通過的法律高於各州的法律。

所有這些更改在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形成了一定的平衡,並最終體現到了制訂的憲法中,之後會議上也沒有再對拉特利奇和威爾森所塑造的這種聯邦和州雙重主權的表述提出過質疑。

不過,細節委員會提交會議報告中的另一項改動就更激進並且也更富爭議了。早在會議同意指派委員會這天,來自南卡羅萊納的查爾斯·科特斯沃斯·平克尼(英語: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就曾警告委員會成員如果不保護南方的奴隸制,或對南方農產品出口進行徵稅,將會導致的嚴重後果。他和其他南方州的代表一定很高興地看到委員會將三個明確限制國會權限並對南方州有利的條文納入其中,這些條文將永遠禁止國會干擾奴隸貿易或對出口徵稅,並要求兩院在試圖通過任何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即類似英國《航海法案》的任何法律)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雖然委員會報告中的其它大部分改動都被會議代表們接受了,但是這最後的3個方面提議卻引起了北方代表對南方代表的衆怒。

委員會的最終報告成爲了憲法的初稿,這也是第一個有可行性的憲法方案,而麥迪遜之前給出弗吉尼亞方案則主要是一個基本的大綱。在這一報告完成後,委員會仍然繼續工作直至9月初。

進一步修改和總結辯論

接下來的一個月時間裏,會議開始對憲法初稿的內容進行討論和進一步的細化,這一過程中雖然多次有代表試圖改變約翰·拉特利奇的草案,但真正成功的寥寥無幾。有些人希望對擔任公職的人所擁有的財產進行限制,另一些人則希望禁止聯邦政府印發紙幣。特別是詹姆斯·麥迪遜還是希望可以將憲法改回爲更接近其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

這期間達成的一項最終寫入憲法的重要改變是南、北方州代表最終同意授權國會從1808年開始中止大西洋奴隸貿易;另一項就是北方州同意強化逃奴條款(英語:Fugitive Slave Clause)以此換取南方州同意聯邦政府將來要對國際間包括奴隸在內的任何貿易徵稅或通過相應法案時,國會兩院均只需多數通過即可而不再需要三分之二多數,從而增強了其對國際貿易的管轄權。三分之二是之前南方州代表的要求,因爲他們擔心國會可能會通過相關法律損害奴隸主的經濟利益。

會議完成對細節委員會提交初稿的討論和修改後,一系列新出現且未解決的問題被安排給了各個不同的委員會進行討論。其中細節委員會開始考慮人身保護令、新聞自由有關問題以及是否需要設立一個爲總統提供建議的執行委員會;另外兩個委員會則開始討論奴隸貿易和戰爭債務的問題。

這時候還建立了一個新的推遲問題委員會,旨在解決所有推遲予以討論的問題。其成員(如麥迪遜)大多是因爲希望可以早日完成任務回家而被選入,因此也更願意在這些問題上予以妥協。這個委員會開始討論與稅賦、宣戰、專利和版權有關的問題以及與印第安土著部落之間的關係和之前本傑明·富蘭克林有關稅收法案只能由衆議院提出的妥協等。而其所解決的最大問題則與總統選舉相關,委員會給出的最後妥協方案是由麥迪遜起草的。他們通過了之前詹姆斯·威爾森提出由選舉團來選舉總統的方案,並對麥迪遜認爲“20次會有19次出現”的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應該如何決定總統人選的問題給出瞭解決方案。

該委員會也將總統任期從7年縮短到4年並允許連任,把彈劾案件的審判權由法院改爲參議院。他們還設立了副總統一職,其唯一的作用只是在總統無法履行職責時代理其職務以及主持參議院的日常工作(但一般情況下無投票權)。委員會還將一些重要權力從參議院移交給了總統,如任命大使和締結條約等(但均須參議院批准)。

會議期間的一個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就是總統的任期時限和是否要有任期限制。之前由於會議打算由國會來選派總統所以這個問題並不存在,但之後由於改爲由選舉團來選舉總統,因此會降低總統對國會的依賴程度。所以一個較短的任期和允許尋求連任成爲了一個比較可行的選擇。

會議結束前不久,埃爾布里奇·格里、埃德蒙·倫道夫以及喬治·梅森成爲了反對陣營的主力軍。從麥迪遜較爲模糊的弗吉尼亞方案逐漸發展到拉特利奇主導細節委員會給出的較爲具體的方案這一過程中,他們的擔心也逐漸增多。有些人認爲拉特利奇對憲法的攻擊是基於政治野心,特別是他預期自己將在未來的選舉中面對帕特里克·亨利。三人最強烈反對的就是國會得以強化逃奴條款來換取將來可以簡單多數而非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航海法案,並且他們也反對設立副總統一職。雖然他們大部分的反對意見並沒有最終導致憲法的更改,但還是有幾個達到了這一目標。梅森成功地在彈劾條款中增加了“重罪和輕罪”的內容,而格里則說服會議增加了第二種批准修正案的方法:細節委員會的報告中只提供了一種制訂憲法修正案的機制,即由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國會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但在格里的敦促下,會議重新將弗吉尼亞方案中提出的國會可以提出修正案並由各州批准這一方法加入到了憲法中。至今爲止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都是通過這種方法提出的。

因爲其他的代表大都希望可以早日完事回家,所有儘管有所建樹,但這三位反對派仍逐漸變得越來越不受歡迎。就在會議即將結束前不久,代表們準備起草最終的憲法時,一位代表又針對民事審判提出異議,他希望可以確保民事案件也應用陪審制審判。而梅森則將此看作是一個大好機會,他向大會提出憲法中應該包括一個權利法案,並表示用不了幾小時就能準備好,格里對此也表示同意,但其他成員推翻了這一建議。他們都想回家,覺得這只不過又是個緩兵之計。

當時很少有人意識到這將成爲一個多麼嚴重的問題,沒有權利法案將成爲之後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t)拒絕批准憲法的主要原因。會議上的多數代表覺得各州已經保護個人權利,同時憲法也未授權聯邦政府取消這些權利,所以沒有必要把保護權利的內容寫入憲法中。在這之後,代表們還在最後的時間裏作了一點調整。這一調整允許參議院在對衆議院提出的稅收法案進行表決時修改其中的內容,而之前參議院只能夠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不能做任何的修整。

起草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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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發行的美國郵票,圖案是與會代表籤置憲法。

等到所有的改動全部完成後,與會代表指定了一個委員會來將已經通過的提案總結並修訂爲比較正式文件。與之前所建立過的其他委員會最大的不同在乎,這個委員會中並不包括來自不同地區擁有不同政見的成員,而均是由支持組建一個強有力中央政府,並且對州的權力並不十分看重的代表組成的。他們包括康涅狄格州的威廉·塞繆爾·約翰遜,紐約州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賓夕法尼亞州的古弗尼爾·莫里斯、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和馬薩諸塞州的魯弗斯·金(英語:Rufus King)。9月12日(星期三),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最後的報告,接下來三天會議就是對之進行復核。從9月15日(星期六)開始,負責正式文件書寫的雅各布·夏洛斯(英語:Jacob Shallus)開始全神貫注地書寫全部憲法條文,並最終在9月17日完成並交由代表簽署。不過在這之前會議上還通過了一項重要的改動,即在憲法中禁止任何一州損害契約義務。這就成了之後憲法第一條的第十款契約條款(英語:contract clause)。

憲法終於制訂出來了,但仍然有不少代表對之並不滿意。其中有13位代表選擇了在最後的儀式開始前離開,並且弗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和埃德蒙·倫道夫以及馬薩諸塞州的埃爾布里奇·格里則乾脆拒絕在憲法上簽字。其中喬治表示如果要他支持這部憲法,則一定要通過權利法案。最後遞交各州議會批准的憲法中並沒有包括權利法案,但是許多州都是因爲相信該法案很快就會通過因此才批准了憲法。

到了大家都準備簽字前不久,馬薩諸塞州的內森尼爾·哥爾漢姆(英語:Nathaniel Gorham)又提議將原定每4萬公民設立一個國會選區降爲每3萬人設立一個。之前也有代表提出過類似的建議,但因一票之差被否決。這時喬治·華盛頓發言表示支持這一提議,這也成爲他對憲法的唯一一個實質性貢獻。會議最後沒有再進行進一步的辯論而採納了這個提議,哥爾漢姆之前雖然曾公開對美利堅合衆國是否能夠作爲一個統一的國家持續超過150年表示過懷疑,但他還是在憲法上籤了字。所以在全部55位與會代表中最終有39位在憲法上簽字,不過似乎沒有任何人對最後的結果感到很滿意。正如本傑明·富蘭克林所說的那樣:

譯文:“我得承認自己對這部憲法中有好幾個部分並不認同,但是我覺得這並不意味着自己永遠都不應該同意讓其通過……我們即使再開幾次制憲會議也未必能夠制訂出一部更完美的憲法……所以同志們,儘管這讓我自己也感到意外,但我認爲這個系統已經接近完美,而且我認爲它也會讓我們的敵人感到震驚……”

羅德島沒有派出代表參加會議,紐約州的三位代表中有兩位在會議開始後不久就退出了。因此根據喬治·華盛頓的建議,憲法是由“漢密爾頓上校和其他11個州”一起制訂的。然後他第一個在憲法文本上簽字,接下來是從北往南各州的代表。並且按照會議期間的傳統,代表們均是在會議室的前方簽字。等到最後一位代表簽字後,本傑明·富蘭克林表示,在華盛頓所坐的椅子後方牆上畫有一個太陽,這個方向才應該是會議室的“前方”。他說自己經常看着這個太陽,“卻總是不肯定這畫的究竟是日出還是日落。不過現在我很高興地知道這是日出,這是個正在上升而非下沉的太陽。”

最後,根據其中第七條的規定,憲法被送至各州進行批准。

提議的方案

會議上提交審議和辯論的有多個方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麥迪遜的弗吉尼亞方案,整個會議最主要的工作日程就是對這一方案進行討論和修改。查爾斯·平克尼也提供了一套方案,不過並沒有被採納並且由於缺少文獻記載也已經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在會議順利開展期間,新澤西州的代表也提出了一套方案,不過也沒有引起過多少重視,該方案主要是一些代表認爲這次會議對《邦聯條例》進行了一些太過激進的變更因而表示抗議。之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提出了一個方案,但由於該方案中有一個終身任職的行政長官,因此被代表們認爲與君主制太過類似。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歷史學家並不確定亞歷山大提出這一方案的意圖,有些甚至估計其目的只是爲了讓弗吉尼亞方案看起來更容易接受。康涅狄格妥協並不是一套方案,而是一系列由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的妥協思路,這些妥協也成爲最終憲法得到批准的關鍵,並且也是本傑明·富蘭克林草擬憲法文本後爲讓人口較多的幾個州更易接受而包含在草案中的唯一一個妥協提案。

弗吉尼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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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吉尼亞方案

在會議正式開始前,詹姆斯·麥迪遜就已經設計出了一副藍圖,這一副藍圖就是弗吉尼亞方案的雛形,也被稱之爲大州方案。因此,麥迪遜也被稱爲是美國憲法之父。該方案於1787年5月29日由弗吉尼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在會上正式提出,其中最主要的特點就是設計了一個非常強有力的兩院制立法部門。這兩院均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其中下院直接由公民進行選舉,而上院則由下院選舉。行政部門的存在只是爲確保立法機關的意志得到恰當執行,因此也將從立法部門中選出。弗吉尼亞方案還設定了司法部門,並給予行政和司法部門一定的否決和撤消權。

查爾斯·平克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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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克尼方案

弗吉尼亞方案呈現後,南卡羅萊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英語:Charles Pinckney (governor))立即向大會正式提出了他的方案。由於查爾斯當時還並未將方案寫下來,所以今天我們對其瞭解的唯一途徑只能是詹姆斯·麥迪遜的筆記,因此其具體細節並不甚明朗。這一方案以條約或聯盟的形式將13個州聯繫起來,立法機構同樣有兩院,分別爲衆議院和參議院。其中,每1000位居民中選出一位衆議員;衆議員再選出參議員,其任期爲4年,並且代表當時4個主要地區中的一個並輪流上任。國會還需在兩院聯席會議上選出總統並指定內閣人選。此外,國會還需以聯席會議的方式來處理各州之間的爭端,這一方式也是處理此類爭端最後的手段。平克尼的方案中也提供了一個聯邦最高法院。不過,這一方案並沒有經過辯論,但其中的很多內容都在之後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f Detail)的討論中被提及。

新澤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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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澤西方案

弗吉尼亞方案提出後,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要求休會以便其準備一份方案。根據《邦聯條例》,任何州在國會中的代表權都是平等的,均只有一票表決權,但弗吉尼亞方案則提出國會兩院代表人數均按各州人口數量進行分配,因此會嚴重威脅到人口小州的利益。6月14至15日,多個小州的代表舉行會晤,商討制訂一套對抗弗吉尼亞方案的新方案,這個新方案就是新澤西方案。也被稱爲小州方案。

新澤西方案本質上是對弗吉尼亞方案提出的反駁,其與最初決定召開本次會議的目標:修改《邦聯條例》更爲接近。根據這一方案,現存的大陸議會將予以保留,但其權力將得以擴張,如保證徵稅權的有效施行等。同時也會通過國會選舉來建立行政權分支(其中行政權由多人共同分享),行政長官任期只能有一屆,並且如果有州長提議則應該予以替換;方案中同樣還建立了終身任職的司法分支,其人選由行政官員指派;另外,任何國會通過的法律均高於各州的法律。威廉於6月15日在會上提交了這一方案,但最終被否決了,不過這個方案還是給衆人口小州以保護自己權力的焦點。

漢密爾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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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密爾頓方案

由於對新澤西方案和弗吉尼亞方案都不滿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於1787年6月18日提出了他的方案,也稱英國方案,因爲其中與英國當時強大的中央集權政體有很多相似之處。在其方案中,漢密爾頓實際上是將聯邦政府鞏固成了一個單獨的國家,而非多個主權州的聯盟。方案中同意設立了兩院制的立法部門,其中下議院由人民直選,任期3年;上議院則在人民所選派的終身任職的代表中進行選舉。同時這一方案也規定由選舉人選舉出的全國行政首腦可以終身任職,並且對任何國會法案擁有絕對的否決權。此外,各州州長由國會指派,並且國會有權推翻任何州的立法。

漢密爾頓方案被視爲是一個經過了深思熟慮的方案,但由於其與英國當時的政治制度太過相似,並且也要求各州放棄許多他們並不打算放棄的權力,因此沒有被其他多數與會代表接受。

康涅狄格妥協

6月11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提出了康涅狄格妥協提案。這一妥協主要是混合了弗吉尼亞州(人口大州)和新澤西州(人口小州)的提案,其最大的貢獻就是確立了參議員名額的分攤,並保持了憲法中的聯邦體制。謝爾曼支持弗吉尼亞方案中兩院制國會立法機構的構想,但提議在“國會第一院(衆議院)的代表人數應該按各州人口數量分配,而第二院(參議院)中則應該每一個州都同樣是有一位代表”。這一提議一開始的時候未能獲得通過,但之後在7月23日得到了通過。不過最終寫入憲法的部分作出了一些改動(如每個州將會有兩位參議員而不是一位等)。細節委員會中的本傑明·富蘭克林還補充要求所有稅收法案最初只能從衆議院提出,而不是由議員按其所屬州議會的指示來投票決定。這一補充讓所有國會議員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個人的意願行事而非時時受制於各州。

奴隸制

奴隸制問題是整個制憲會議期間最具爭議性的議題,當時在多個州中,奴隸制都是非常普遍的。僅與會的55位代表中就有25位是奴隸主,其中包括所有來自弗吉尼亞和南卡羅萊納的代表。在所有州中,奴隸的總數佔到了人口總數的五分之一,除了全國最北端已經基本消除了奴隸制的新英格蘭地區外,全國任何一個地區都有奴隸的存在。不過所有奴隸中,佔約90%的多數居住在南方的州,這些州中約三分之一的家庭擁有奴隸(而在人口最多且最富饒的弗吉尼亞州,這個比例更高達約一半),南方州當時的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就是基於奴隸來維繫的種植園經濟,因此其代表不會接受任何他們認爲將會威脅到其經濟命脈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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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華州代表約翰·迪金森在會議期間對奴隸制炮火全開。他曾是該州最大的奴隸主,並在1787年釋放了其擁有的全部奴隸

新憲法中是否要對奴隸制進行管制是會議上北方和南方州爭議的焦點,幾個南方州直接表示如果憲法禁止奴隸制,那麼這幾個州根本不會加入聯邦。反對奴隸制的代表們因此不得不放棄在新建成的聯邦中完全禁止奴隸制的觀點,不過他們仍然堅持認爲憲法中應該禁止各州參與任何國際性的奴隸貿易,包括從非洲“進口”奴隸或是將本國奴隸“出口”到其他國家。會議推遲了對國際奴隸貿易問題做出最後決定的時間以便辯論和審議其爭議的本質原因。7月下旬休會期間,細節委員會提議禁止聯邦政府對國際奴隸貿易進行干涉,或是對奴隸貿易強制徵稅。而直到8月下旬這一提議被再次提出時,會議代表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他們只好將這個問題交給一個由11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做進一步的探討。而委員會於是提供了一個妥協方案:國會必須要在20年以後纔可以擁有和行使禁止國際奴隸貿易的權力(即最早也要到1808年纔可以)。作爲對這一妥協的交換,聯邦政府將來如果需要對國際奴隸貿易徵稅或通過相應法案只需國會兩院以多數通過即可,而不再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因此其對國際貿易的管轄權實際上有所增強。

會議上爭論的另一個有關奴隸制的問題是在統計各州人口以便決定其在聯邦衆議院的議員代表數目時,是否要將黑奴也統計進去,還是隻是將其視爲是奴隸主的“財產”而不算作公民。這樣的提議也引起了擁有奴隸數較多州代表們的強烈反對,他們堅持認爲雖然從法律意義上這些黑奴屬於“財產”而沒有平等的公民權,但是如果新組建的聯邦政府要根據各州人口總數來分配稅賦,那麼在確定衆議員人數時,仍然必須將奴隸數目也計算進去。而奴隸較少州的代表則認爲在按州人口總數來納稅時,奴隸的數目可以計算進去,但分配代表時則不需要考慮。

最終,詹姆斯·威爾森(英語:James Wilson)提議在統計各州人口來決定該州衆議員人數時,每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美國公民計算,這就是所謂的五分之三妥協。這一妥協得到了通過,並且也是會議解決的最後一個重大議題。

與會代表

由於羅德島州給予抵制,其他州一共指定了70名代表參加此次會議。但有一部分沒有到會,最終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一共是55人。

這55位代表幾乎全部參加過獨立戰爭,其中29位曾在大陸軍中服役,且大部分是軍官,除了兩到三人外其他代表全部都曾在殖民地或獨立後的各州政府內任職。約四分之三的代表曾是或還是當時邦聯議會的議員,並且大部分在獨立戰爭時期就是大陸會議的成員,有幾位都曾擔任州長。只有羅傑·謝爾曼和羅伯特·莫里斯(英語:Robert Morris (financier))兩人先後在美國建國史上的三份里程牌性質的文獻上籤過字,分別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憲法。

超過一半的代表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並且曾擔任律師或法官,不過只有約四分之一以此爲主要的謀生手段。代表們所從事的其他職業還有:商人、船主、工廠主、銀行家、金融家、農場主、土地投機商、醫生,另外還有一位牧師。其中25人擁有奴隸,16人依靠奴隸來作爲發展其他事業的本錢。大部分代表大量擁有土地,絕大部分都生活得非常富裕和舒適。喬治·華盛頓和古弗尼爾·莫里斯則是當時全國最有錢的人之一。

帶*號的說明這位代表沒有在最終定稿的憲法文本上簽名。

有幾位最爲著名的美國開國元勳並沒有參加本次制憲會議。如托馬斯·傑弗遜當時是駐法國大使(不過,在他寫給約翰·亞當斯的一封信中,形容代表們稱讚憲法爲“神來之筆”),而約翰·亞當斯則在英國出任大使,他也寫信鼓勵了與會代表。帕特里克·亨利表示會議“充滿了君主制的惡臭”因而拒絕與會,約翰·漢考克和塞繆爾·亞當斯也同樣拒絕參加。更多州的不少經驗豐富的年長代表則主要是因爲地方事務纏身而無法出席,而他們主要都是打算修訂《邦聯條例》,而非組建新政府。

意義

由於美國是一個嶄新的、沒有封建傳統的國家,美國憲法將歐洲啓蒙思想家的學說和美國的現實相結合,在美國建立了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總統制、聯邦制、代議共和制相結合的國家制度.憲法所確立的主權在民、三權分立、共和制等原則,爲美國在此後兩百多年間由小變大、由弱變強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也爲後來許多國家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