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經典文史 > 陪審制和合議制的區別 陪審制度

陪審制和合議制的區別 陪審制度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3.0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陪審制,指的是從一般的市民裏邊抽選幾個陪審員,委派他們參與刑事訴訟或者是民事訴訟,他們獨立於法官所作出的事物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度。

陪審制和合議制的區別 陪審制度

概要

構成

陪審團分爲兩種:在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控訴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又稱“起訴陪審團”);在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中參與其過程的爲小陪審團(petit jury,又稱“審理陪審團”)。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的名稱來自兩者陪審員人數的多寡(傳統上,大陪審團由23人組成,而小陪審團有12人)。一般所說的“陪審團”往往是指小陪審團(以下、除了歷史部分外,僅就小陪審團爲描述對象)。

陪審員(如上所述,通常爲12人,但具體詳見各國制度部分),是從普通公民中隨機抽選的,其在參加刑事案件或民事訴訟的審理後,在僅有陪審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案件做出評議並下達評判(→參見一般性陪審審理程序及各國制度部分)。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選爲陪審員,卻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人,教授,市(省)長,法學系的學生可能不符合或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陪審員的選任需要遵從一定的選任程序。

陪審團人數由當地法律規定,各地法律規定的人數不一。在一些國家或地區,設有替補陪審員,和陪審員一同產生並旁聽案件審理。如正式陪審員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補陪審員接替並投票表決。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審員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來的陪審團,重行選出新的陪審團,並且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員如無合理原因而缺席審訊是違法的,可被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