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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爲何從支持利用義和團到鎮壓義和團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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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敗,維新起。戊戌維新本是體制內以制度改革達到振衰起弊、救亡圖存的難得的機會,卻因“帝”“後”兩黨權爭,最後以維新被鎮壓,“六君子”被殺,康有爲、梁啓超等維新志士亡命海外告終。反對維新的慈禧雖然獲勝,但比她年輕得多的光緒皇帝的存在,對她和支持她的守舊大臣是潛在的巨大威脅,因此,只有廢之而後安。但由於列強明確反對廢帝,最後,慈禧相信義和團具有刀槍不入的神功,利用義和團反對列強。最終,敗於“八國聯軍”。1900年8月15日清晨,北京城破,慈禧攜光緒等倉皇出逃,好不狼狽。面對滅頂之災,慈禧不能不對自己基本的執政方針作重大調整。從1900年8月到1901年1月,朝廷發佈了一系列上諭,完成了這種調整。其中,最重要的有四道,這種方針調整及所體現的“政治文化”,表現得淋漓盡致。

第一個上諭發佈於8月20日,即向西逃亡的第五天,慈禧尚在途中、前途未卜便以光緒帝名義,下詔責人罪己。此諭首先對清王朝開基以來“列祖列宗”的“厚澤深仁”熱烈頌揚,意在此時此刻仍要強調政權的合法性。然後,又讚揚慈禧太后,“於祖宗家法恭儉仁恤諸大端,未敢稍有偭越”,特別強調這是“薄海臣民所共見”,儘量減輕責任。對這次大劫難的起因,則歸結爲“團教不和,變生倉猝,竟致震驚九廟”,完全是義和團與傳教士、教民的衝突引起,朝廷、慈禧並無責任。但又承認“慈輿播遷,自顧藐躬,負罪實甚”。衆所周知,自戊戌政變發生,慈禧即向全國宣佈重新訓政,“負罪實甚”者其實就是慈禧。不得不罪己,又要強調政權的合法性、並要顧全自己的面子,是此詔第一層意思。

緊接着,此諭又將責任、矛頭指向諸位大臣:“禍亂之萌,已非朝夕。果使大小臣工有公忠體國之忱,無泄沓偷安之習,何至一旦敗壞若此?爾中外文武大小臣工,天良具在,試念平日之受恩遇者何若?其自許忠義者安在?今見國家阽危若此,其將何以爲心乎?”其實,就在決定是否向列強開戰的御前會議上,堅決反對開戰的幾位大臣許景澄、袁昶、徐用儀、立山、聯元五人受到慈禧嚴斥,分別在7月28日和8月11日被朝廷處死。對不同者處以重罰甚至死刑,但釀成災難後又把責任推向大臣,向大臣問責,這是專制社會中君臣關係、上下級關係的本質體現。無數史實說明,在專制體制下,“臣工”若敢於直言,有時是要以生命爲代價的。

更重要的是,此諭肯定了由劉坤一、張之洞等東南官員策動的“東南互保”。當中央政府向列強宣戰時,東南地區的官員不僅不支持中央、積極支持戰爭,反而與交戰國達成彼此互不開戰、保護彼此商業經濟利益的協議,公然抗旨,與朝廷對立,確實少見。但此舉是否“合法”?朝廷是否正式認何?仍不無疑慮。對此,此諭作了明確肯定:“前據劉坤一、張之洞等奏,沿海沿江各口,商務照常,如約保護,今仍應照議施行,以昭大信。”肯定“東南互保”,已潛藏“求和”之意了。因此,緊接此句的是:“其各省教民,良莠不齊,苟無聚衆作亂情形,即屬朝廷赤子,地方官仍宜一體撫綏,毌得歧視。”從打殺鎮壓教民到保護教民,也是重要的政策變化。

清朝政府爲何從支持利用義和團到鎮壓義和團

兩天後,上諭又稱:“自來圖治之原,必以明目達聰爲要。此次內訌外侮,倉猝交乘。頻年所全力經營者,毀於一旦。是知禍患之伏於隱微,爲朕所不及察者多矣。懲前毖後,能不寒心。自今以往,凡有奏事之責者,於朕躬之過誤,政事之闕失,民生之休慼,務當隨時獻替,直陳無隱。當此創鉅痛深之後,如猶惡聞諍論,喜近讒諂,朕雖薄德,自問當不至此。”最後表示希望“內外臣工,各矢公忠,共持危局,庶幾集思廣益,用以祛弊扶衰,朕實惓惓有厚望焉”。

雖然此諭表示今後要虛心納諫,要臣工直言,但一來當時朝廷命運究竟如何還是未定之天,二來一貫獨裁專斷的慈禧能否容忍逆耳之言,人們不能沒有疑慮,所以並未得到響應。但最後這句要“祛弊扶衰”,畢竟潛含承認體制有“弊”之意。

9月7日,停留太原的朝廷在要奕劻、李鴻章等與列強議和的上諭中將責任完全推給義和團並下令剿殺義和團:“此案初起,義和團實爲肇禍之由,今欲拔本塞源,非痛加剷除不可。直隸地方,義和團蔓延尤甚,李鴻章未到任以前,廷雍責無旁貸,即著該護督飭地方文武,嚴行查辦,務淨根株。儻仍有結黨橫行,目無官長,甚至抗拒官兵者,即責成帶兵官實力剿辦,以清亂源而安氓庶。”

清廷政策從此前向只是“保護教民”的轉變進一步急轉爲鎮壓義和團。不久前還稱義和團爲“義民”,此時則成必須剿殺的“肇禍之由”。理由何在,並未解釋,慈禧急於求和,政策只能急轉彎,顧不得更多了。

從支持、利用義和團到拋棄、鎮壓義和團,意味深長。此事一方面說明,利用、支持民情,對政府來說如同玩火,非常危險。有政府支持,民衆往往有恃無恐,行爲會越來越激烈,政府很難控制其行爲範圍。最後,政府總要收拾局面。但民衆情緒一旦被煽動起來,政府要收拾局面也非常困難,只能以鎮壓民衆收場。政府威望,必然大受影響。另一方面,此事也告訴民衆,不要認爲自己得到政府的支持,就可以爲所欲爲,越來越激烈,因爲政府遲早要收場,往往會以民衆當替罪羊的。

1901年1月29日,正與列強議和期間,清廷宣佈了著名的新政改革上諭。此諭一方面承認“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治法。窮變通久,見於大易。損益可知,著於論語”,並以清王朝入關前後的變化,來爲變法辯護。“大抵法積則敝,法敝則更,要歸於強國利民而已。”但同時,又認爲“蓋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承認“深念近數十年積習相仍,因循粉飾,以致成此大釁。現在議和,一切政事尤須切實整頓,以期漸圖富強。”慈禧終於承認要向外國學習:“懿訓以爲取外國之長,乃可補中國之短;懲前事之失,乃可作後事之師。”甚至認爲“至近之學西法者,語言文字、製造器械而已。此西藝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居上寬,臨下簡,言必信,行必果,我往聖之遺訓,即西人富強之始基。中國不此之務,徒學其一言一話、一技一能,而佐以瞻徇情面、自利身家之積習。舍其本源而不學,學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強耶!總之,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當議更張。”因此:“著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當因當革,當省當並,或取諸人,或求諸己,如何而國勢始興,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備始修,各舉所知,各抒所見,通限兩個月,詳悉條議以聞。再由朕上稟慈謨,斟酌盡善,切實施行。”

此諭的發佈,標誌着晚清“新政”的開始。究其實質,與康有爲不到三年前發動的維新並無不同。或者說,慈禧鎮壓了維新,又不得不充當“維新遺囑”的執行人。

但是,慈禧並不願意承認此點。所以此諭特別強調當時“僞辯縱橫,妄分新舊。康逆之禍,殆更甚於紅拳”。現在還逃亡海外,仍“誘人謀逆。更藉保皇保種之妖言,爲離間宮廷之計。殊不知康逆之談新法,乃亂法也,非變法也。該逆等乘朕躬不豫,潛謀不軌。朕籲懇皇太后訓政,乃拯朕於瀕危,而鋤奸於一旦,實則剪除亂逆,皇太后何嘗不許更新;損益科條,朕何嘗概行除舊”,慈禧雖行“新政”,但要強分與當年維新不同、仍堅持三年前的戊戌政變、鎮壓以康有爲爲代表的維新派是對的,不容藉此翻案。

行新政而不寬囿當年的維新派,歷史之結遲遲未解,直接影響到後來的新政與預備立憲。梁啓超是堅決反對暴力革命、主張自上而下和平改革的立憲派的領袖,當立憲派的力量越來越強大時,清廷不但未能“寬恕”其“罪”將其收歸己用,反而一直通緝、捉拿。這樣,他在與革命派辯論中居於非常尷尬的位置。他力論只有自上而下的改革才能避免革命的暴力之害、而且清政府也可能自上而下的改革,然而他自己卻未能被清政府赦免,一直是“待罪之身”,這本身就是巨大的諷刺,使他的理論的說服力大打折扣。

從1900年8月下旬到1901年1月底,在半年的時間內,清廷政策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時移勢變,爲時嫌晚,此時僅僅“新政”已經不夠,“立憲”成爲社會越來越強烈的要求。總是被動的清政府又遲遲不立憲,只能最終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