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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內容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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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發生在宋神宗熙寧年間,意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爲目的,以"理財"、"整軍"爲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活動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變法是從幾個方面來改變的。

一、改革政府機構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爲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爲定式。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爲一大保,十大保爲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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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爲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爲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爲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爲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爲“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興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改革軍隊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爲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爲民籍。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爲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使兵器製造品質大爲改觀。

 五、科舉改革

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覈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即用學校教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是把太學分爲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官員子弟可以免考試即時入學,而平民子弟需經考試合格入學。“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這一改革措施,事實上將太學變成了科舉的一個層次,學校徹底變成了選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貢舉法:王安石認爲“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在太學設立三個等級,逐級淘汰不合格的生員,學問和品德最優者可以不經科舉而直接出任官職。這一措施爲貧寒士子開闢了一條不一樣道路。惟纔是任 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爲王安石改革的中堅力量。

《三經新義》 熙寧五年(1072),神宗正式提出應該頒行新的經義。次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舉經義局,由呂惠卿、王雱等兼修撰,重新解釋《詩》、《書》、《周官》等書。

開宋代義理之學代替漢唐傳注經學之風,在當時的思想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被稱爲"荊公新學"。同時,這種訓釋經義重闡明義理、反對章句傳注的"新學",對理學的形成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內容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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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的失敗

王安石變法的出發點還好,富國強兵,但先天不足,急功近利。領導者太自我,得不到主流社會的支持,沒有好的團隊,盡是些奸佞小人,政策有誤,助長了腐敗,壓榨了百姓,導致廣大底層民衆的強烈反對和厭惡。天時,地理,人和,兼不佔,老天爺也不幫忙,變法期間連年災荒。導致民生凋敝,民怨沸騰。變法最後遭到官僚大地主和老百姓的反對而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