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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共實行了多少次“鎖國令”?日本鎖國令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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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主教在日本蓬勃的發展的時候,德川幕府意識到天主教的發展對自己整個國家的統治有威脅的時候,德川幕府便行了嚴厲的禁教政策,和嚴厲的鎖國令。其實德川幕府實行鎖國令的根源,就是自己的統治受到了威脅。

日本一共實行了多少次“鎖國令”?日本鎖國令的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內容

1、禁止日本船出海貿易和日本人與海外往來,偷渡者要處以死刑;

2、取締天主教的傳教活動,對潛入日本的傳教士應該予以告發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

3、對駛抵日本的外國船隻實行嚴密的監視,貿易活動也由幕府進行嚴格的管制。

這樣,日本的“鎖國體制”最終確立起來了。

目的

德川幕府實行鎖國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鞏固和加強幕府的統治,維護封建的剝削制度。日本實行鎖國政策,制止了西南大名利用海外貿易增強割據實力的傾向,鞏固了德川幕府在全國的統治地位。

其次,全面禁止日本商人出海進行貿易,切斷了國內商業資本與海外市場的直接聯繫,抑制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小農經濟免受衝擊,以維護封建的剝削制度。

再次,在日本的歷史上,被壓迫的羣衆曾以宗教爲旗幟進行過武裝暴動,由此可根除宗教在日本農民中的影響,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日本一共實行了多少次“鎖國令”?日本鎖國令的內容是什麼 第2張

危害

德川幕府實行鎖國政策,從其主觀動機來說,無疑爲了防範西方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維護日本的國家獨立,從客觀的效果來看,在一定的時期內也確實起到了預期的作用。但從長遠看,這種政策只能延緩民族危機的來臨,而其最終的結果必然釀成更爲嚴重的危機。因爲:

(1)在日本實行鎖國的200多年間,西方世界發生了巨大變化,先是資產階級革命,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再到工業革命的開展,使西方國家的實力增強;而日本由於實行鎖國政策,貿易停滯,使國內經濟幾乎與世界市場隔絕,嚴重地影響了新的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延緩了封建經濟解體和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同時與外國交流終止,使江戶時期的日本文化失掉了開闊與雄偉的精神。這就使本來已經落後的日本,進一步被資本主義的西方拋在後面。

(2)鎖國政策鞏固了幕藩封建體制,當這一體制逐漸成爲社會經濟發展的障礙時,鎖國政策的反動作用也就更加明顯了。

略歷

元和二年(1616年)中國(明朝)以外的船隻限定停泊於長崎及平戶

元和九年(1623年)英國的平戶商館被關閉。

寛永元年(1624年)與西班牙斷交,禁止船隻進入。

寛永八年(1631年)奉書船制度開始。朱印收以外的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書。

寛永十年(1633年)第1次鎖國令。禁止奉書船以外船隻渡航。此外,禁止滯留外國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國

寛永十一年(1634年)第2次鎖國令。再次通達第1次鎖國令的內容。

寛永十二年(1635年)第3次鎖國令。中國(明朝)、荷蘭以外的船隻只能進入長崎,禁止所有在外的日本人回國。

寛永十三年(1636年)第4次鎖國令。與貿易沒有關係葡萄牙人妻子(包括日本混血兒)總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門,其餘滯留在出島

寛永十四-十五年(1637年-至1638年)島原之亂。

寛永十六年(1639年)第5次鎖國令。禁止葡萄牙船隻入港。

寛永十七年(1640年)葡萄牙船隻要求再次通商。幕府處死61名使者

寛永十八年(1641年)鎖國制度完成。荷蘭商館遷移到出島。

正保四年(1647年)2艘葡萄牙船來到日本,要求恢復外交關係。幕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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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府態度

在頒佈“異國船打退令”後,日本鎖國邁向了完全的態勢。後來卻發生了“摩利遜號事件”,使得幕府的態度改變。一艘美國船“摩利遜號”接載日本難民前往九州卻差點遭受炮擊,導致了日本國內的不滿。後來幕府爲了鎮壓反對鎖國的人們,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蠻社之獄”。在清朝鴉片戰爭戰敗後,日本無法堅持鎖國制度,所以頒佈“薪水給予令”,讓所有異國船在來到日本本土後禁止上陸,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後離開。

黑船事件

1853年和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佩裏(又作培理)分別率領五艘和七艘軍艦(日本方稱爲黑船)從浦戶和江戶灣登陸,並呈交美國總統的國書。(史稱“黑船來航”)在1854年的來訪中籤訂“日美和親條約”。1858年日本和美國簽訂“日美修好通商條約”和“安政條約”(美,荷,俄,英,法),鎖國告終。

  對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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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上可分爲兩種

第一種是由幕府直接控制,在長崎負責荷蘭以及中國之間的貿易。

第二種是由藩主,與該國特定的貿易,即對馬藩的宗氏與朝鮮、薩摩藩島津氏與琉球國、鬆前藩鬆前氏與蝦夷(北海道)的對外貿易,這四個港口開放,被日本稱爲四口。

1633年,譯文據中川清次郎著《西力東漸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頁。

一、除特許船隻以外,嚴禁其他船隻駛往國外。

二、除特許船隻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如有偷渡者,應處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併扣留。

三、以去外國並在外國構屋營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應即處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勢下,被迫逗留外國,而在五年之內歸來日本者,經查明屬實,並系懇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寬恕。如仍欲再往外國者,即處死罪。

四、如發現有耶穌教蔓延之處,汝二人①應即前往戒諭。

五、發現耶穌教教士者,應予以褒賞。告發人之功績優良者,賞銀百枚。其他告發人,依其忠行情節,酌量褒賞。

六、外國船來到,應即呈報江戶。並應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請其派遣監視艦船。

七、如有發現傳播耶穌教之“南蠻人”或其他邪言惑衆者,應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獄。

八、外國船所在各種貨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購。

九、禁止官吏在長崎直接購買外國船之貨物。

十、外國船之貨物應列單呈報江戶。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戶批示。

十一、外國船裝來之生絲,應於確定價格後,全部分配於五處②。

十二、生絲以外之其他各種貨物,應在生絲價格確定後,按絲價標準,各立行情,進行交易。(附:貨物之買賣,限於價格確定後二十日內交易完畢。)

十三、外國船之歸期,限於9月20日以前,遲到之船,其歸期限自駛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內。

十四、禁止外國船將賣剩之貨物寄存於日本,並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寄存。

十五、五處之商人限於7月20日以前抵達長崎。遲到者不列入分配額中。

十六、駛抵薩摩、平戶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須按照長崎之絲價,在長崎絲價未確定前,不準交易。

上列諸條,應各遵守查照辦理。

寬永10年2月28日 此令 曾我又右衛門 今村傳四郎 幕府五大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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