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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蘇丹國有着怎樣的政治體制?統治政策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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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蘇丹國的政治體制及統治政策爲:實行伊斯蘭教國家的政教合一制度。蘇丹遵循伊斯蘭教神學家“烏萊馬” 所解釋的伊斯蘭教法典“沙里亞”進行統治。他既是國家元首,又是伊斯蘭教最高教長,集君權和神權於一身。中央政府有36個部。中央政府的首席大臣“瓦齊爾”(維齊爾)名義上掌管各部,實際上只管理財政。他與軍事部總督、宗教和司法部大臣、機要祕書兼情報大臣成爲蘇丹國家的 4根棟樑。 此外,還建立了行省制的地方統治體系,由穆斯林地方軍事貴族掌權。

德里蘇丹國有着怎樣的政治體制?統治政策又是怎樣的

德里蘇丹國的統治階級都是中亞來的伊斯蘭教軍事封建貴族,以突厥人和阿富汗人“四十大家族”(Chihalgani)爲核心,他們佔有大量的軍事采邑土地“伊克塔”,並依靠中亞外族僱傭軍爲統治支柱。蘇丹政權對印度教封建主及各階層廣大居民採取敵對、歧視、迫害等高壓統治政策,尤其是強徵人頭稅及強迫改宗伊斯蘭教,刺激了印度教各階層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情緒。人民起義和教派運動不斷爆發,民族、宗教及階級矛盾十分尖銳。

封建軍事采邑制的出現 德里蘇丹統治印度時期,分封賞賜土地的規模更加擴大。蘇丹將被征服的印度國土以“伊克塔”(軍功田)和“瓦剋夫”(清真寺教田)、 “伊納姆”(伊斯蘭教阿訇的終身賜及田)的形式封賜給有軍功的穆斯林軍事封建貴族及清真寺和阿訇,作爲他們的軍事封建采邑領地和教產。這時期主要盛行“伊克塔”軍事采邑制,領有“伊克塔”的封建主稱爲“伊克塔達爾”,最大的“伊克塔達爾”叫作“穆克蒂”,封地多達一省甚至數省。最初,伊克塔達爾對其封地的佔有只能終其一生,死

後必須歸還蘇丹,蘇丹國家保有收回和更換封地的權利。14世紀後期,菲羅茲沙·圖格魯克承認伊克塔爲軍事貴族的世襲私有領地。伊克塔達爾並不經營自己的領地,而是通過村社組織向租佃土地的農民徵收賦稅。

德里蘇丹國有着怎樣的政治體制?統治政策又是怎樣的 第2張

蘇丹政府沒有全部沒收臣服的印度教封建王公和土著酋長佔有的土地,他們仍可支配自己的領地,並享有豁免田賦的特權。從14世紀開始,尤其是在被征服後保持半獨立地位的拉傑普特地區,中小封建主佔有的世襲領地稱爲“柴明達爾”領地(柴明達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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