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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選帝侯制度是怎麼確立的?詳解其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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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選帝侯制度是怎麼確立的?那個時候德意志諸侯中有權選舉神聖羅馬皇帝的諸侯。此制度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爲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實行這項制度五百餘年。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頒佈了《黃金詔書》,以詔書的形式,確認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序。七個選帝侯,包括三個教會選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侯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

此前德意志的集權王朝往往因爲不可避免的腐敗,政令不出國門,最後滅亡。而分封制的中國周代與日本幕府,卻能頑強地存活幾百年,而選舉皇帝的選帝侯制度,讓神聖羅馬帝國成功延續了八百多年。

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爲了謀求諸侯對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爲宗教依據(一說是根據古老的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

確立

德國選帝侯制度是怎麼確立的?詳解其發展史

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爲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爲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七宗罪爲宗教依據(一說是根據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

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薩克森-維滕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普法爾茨(三十年戰爭後選侯權利轉交給了巴伐利亞)選帝侯以及波希米亞(1526年起由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統治)國王。

事實上,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德意志國王”,與七大選帝侯的級別相等。只有經過進軍羅馬,並由教皇加冕後的“德意志國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三個教會選侯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權勢的大主教,其歷史可追溯到東法蘭克王國時期四大公爵的時代。在空位時期,七個諸侯依據各自利益選舉出兩個國王。

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同時握有巴伐利亞選帝侯國和萊茵-普法爾茨伯爵領兩地統治權。

德國選帝侯制度是怎麼確立的?詳解其發展史 第2張

但在1253年分成了萊茵-普法爾茨長系和巴伐利亞幼系兩支。其餘選侯堅決不同意一個家族佔據兩個席位,所以在萊茵-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之間選擇一個,因此不在德意志境內的波西米亞國王得以成爲選侯,維特爾斯巴赫長系替代幼支成爲選侯。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

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爲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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