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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富饒的江南地區需要交哪些稅?各種雜稅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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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元代富饒的江南地區需要交哪些稅嗎?在那個年代,稅收叫諸色課程,即是指代稅糧、科差以外的諸多稅種,包括鹽課、茶課、商稅、酒醋課等等,另有各種雜稅,種類繁多,給人民羣衆造成了不小的壓力。

商稅

商稅爲商業往來的交易稅,歷來有住稅和過稅之分,住稅爲買賣達成所繳納的稅款,過稅爲交通運輸時繳納的稅款。元代“徵商之制,有住稅而無過稅”,只需在買賣時交稅。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爲中統鈔三錢”,對收稅憑證再徵錢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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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商稅的機構爲稅務,元代在各地分設稅務,並將其按照徵稅數額劃分爲五等,分別爲1000錠之上、5000錠之上、3000錠之上、1000錠之上和500錠之上,稅務總數有不同記載,一說爲170處,一說爲200處左右,兩說數額不同可能是記載的時間不一。稅務的設置大體反映了各地區商品流通的情況,其中登記最高的10000錠之上稅務全國共有四處,江南的杭州就有三處,江南商品經濟的發達可見一斑。

鹽課

自漢武時鹽鐵專營以來,鹽稅成爲國家的重要收入來源,這在元代尤爲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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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元代鹽課佔財政收入的大半,“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國家的重大開支都是以鹽課支撐。鹽課指鹽司的賣鹽所得,支付鹽戶進行生產的工本鈔亦包含在內。據推算,扣除工本鈔等製鹽成本,“鹽價的四分之三左右爲元朝官府的純收入”,鹽的零售價又無統一規定,鹽價高企十分常見,官府獲利不可謂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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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鹽課之重豐國卻損民利,原因有二:一是鹽引的價格不斷增加,鹽商售鹽成本提升,鹽價飆升。據《元史》載“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爲中統鈔九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爲一百五十貫。”

此外,鹽引工本費亦“每引遞增至二十兩”,不可不謂其巧立名目,所增必將轉嫁至民衆購鹽花銷上。二是採用“計口食鹽”的方式,過高的鹽價無人購買,以致官府硬分攤鹽於各戶以徵收鹽課,乃至連“全境實行商人運銷的地區,鄰近鹽場的居民,常常也計口食鹽”,鹽課成爲了百姓均攤的稅賦。

茶課

“古今鹽、茶,系國家榷貨”,茶與鹽相同,都是國家專賣的物資,雖在具體實施上與鹽不同,但茶課與鹽課大體相類。元代茶課“大卒因宋之舊,而爲之制焉”,在國家嚴密控制下由商人買引賣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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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茶課來自三個方面,除出售茶引的收入外,還有茶戶交納的錢鈔,又有食茶之法的攤派,對茶葉的生產者、流通者和消費者都徵收了相當數額。出售茶引的收入在茶課中佔比最大,特別是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革除食茶之法之後,“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爲三兩五錢”,茶引價格提高彌補了取消攤派的損失,茶引售賣在茶課中佔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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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引價格增加,茶引數目也大增,超過了茶戶的實際生產能力,“因爲課額重了的上頭,靠損了茶戶,辦納不前有”。增加茶引數目、提升茶引價格,元官府以此猛增茶課,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亦爲社會動盪埋下了伏筆。

酒醋課

酒醋課“爲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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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酒醋課多有變化,入元之初,江南酒課與北方同,實行榷沽之法,酒由國家專賣;隨後酒課實行分攤,強行攤派給民衆;再然後酒課城鄉異制,城市實行榷沽,農村自釀辦課;最後在至元二十三年(1286)普遍“散入民間恢辦,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納門攤酒課者許令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數赴務投稅,其造(酒醋)發賣而不稅者,是與匿稅無異”,這一轉變在江南各地陸續出現。

雜稅

元代課程除商稅、鹽課、茶課、酒醋課之外還有很多,如洞冶課、竹木課、河泊課、歷日錢等等,又有山場課、窯冶課、房地租錢、池塘課、蒲葦課、食羊等課、荻葦課、煤炭課、撞岸課、魚課等名目,列入額外課之中。這些課程統稱爲雜稅,或因徵收不多,或因範圍不廣,在此僅作列舉。

結語

江南賦稅有稅糧,有科差,有諸色課程。在元代江南,賦稅以稅糧爲主,徵法上承襲南宋兩稅法。江南地區的科差中有江南包銀、回回包銀和江南戶鈔,其中江南包銀僅短暫徵收,江南戶鈔並非攤派的賦稅,回回包銀不限於江南一地,以丁口爲徵收對象的科差制度已非江南地區賦稅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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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元代江南稅糧可以發現元代江南賦稅制度多承南宋之制,以稅糧爲例,其各地的不同、徵法的不一多是由於其在不同程度上承襲了當地舊制。江南地區之中,南宋版籍保存較爲完好的地區稅糧徵收變動不大,未有籍冊存留的地區則要重新定額。對夏稅秋租的徵收種類、徵收數額、徵收方法的探討還需要結合地方誌的記錄,以區域爲單位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