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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水利學家潘季馴簡介:奉三朝簡命,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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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1368年―1644年 ),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初期建都南京,明成祖時期遷都北京。傳十六帝,共計276年。明朝時期君主專制空前加強,多民族國家也進一步統一和鞏固。明初廢丞相、設立廠衛特務機構,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但同時也爲中後期宦官專政埋下伏筆。明朝時期農民反封建鬥爭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那麼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關於潘季馴 的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潘季馴 (1521年5月28日-1595年5月20日),字時良,號印川。湖州府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明朝中期官員、水利學家。

嘉靖 二十九年(1550年),潘季馴登進士第,曾於江西、廣東等地任職,行均平裏甲法。從嘉靖 四十四年(1565年)開始,到萬曆 二十年(1592年)止,他奉三朝簡命,先後四次出任總理河道都御史,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前後持續二十七年,爲明代治河諸臣在官最長者,以功累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萬曆 二十三年(1595年),潘季馴逝世,年七十五。著有《河防一覽》《兩河管見》《宸斷大工錄》《留餘堂集》等 。

潘季馴在長期的治河實踐中,總結並提出了“築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黃方略和“蓄清(淮河)刷渾(黃河)”以保漕運的治運方略,發明“束水衝沙法”。其治黃通運的方略和“築近堤(縷堤)以束河流,築遙堤以防潰決”的治河工程思路及其相應的堤防體系和嚴格的修守制度,成爲其後直至清末治河的主導思想,爲中國古代的治河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 。

明朝水利學家潘季馴簡介:奉三朝簡命,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

人物生平

及第入仕

潘季馴 生於明武宗 正德 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521年5月28日),爲明世宗 嘉靖 二十九年(1550年)進士。初授九江推官,後升御史,外出巡按廣東,施行均平裏甲法,斥抑豪強。

三總河道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由大理寺左少卿進官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自此開始治黃生涯。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以接浚留城舊河成功,被加爲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旋即因爲丁憂而離職。

隆慶 四年(1570年),黃河決於邳州、睢寧,潘季馴以原官被起復,再此總理河道,奉命堵塞決口。次年奏報河工完成,不久後因以運輸船隻漂沒事故,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劾,被罷官。

萬曆 四年(1576年)三月,潘季馴以總理河道、右副都御史再度被起復,奉命巡撫江西。

萬曆五年(1577年)十一月,潘季馴入朝升任刑部右侍郎。

兩河功成

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潘季馴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九月,興兩河大工。至次年冬季工竣,黃河下游得以數年無恙。事聞,明神宗 賞其銀幣等物。

萬曆八年(1580年)二月,潘季馴等奏報“河工告成”,神宗降旨獎諭,首加潘季馴爲太子太保,進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蔭封他的一個兒子官職。六月,調任南京兵部尚書,待“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

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月,潘季馴被改調入京,爲刑部尚書。同月,神宗因漕河高堰完工,賞賜潘季馴及原任兵部尚書凌雲翼等財物。

明朝水利學家潘季馴簡介:奉三朝簡命,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 第2張

直言遭禍

內閣首輔張居正 身後被抄家,長子張敬修自縊死,全家餓死十餘口。潘季馴心有不忍,上疏神宗,認爲“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爲憐憫”,神宗看後不悅。而在御史李植、江東之等人與內閣申時行、吏部尚書楊巍互相攻訐,潘季馴幫助申時行等。

萬曆十二年(1584年)七月,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朋黨奸逆,誣上欺君”,言辭刻薄。神宗令潘季馴自辯,潘季馴上疏認罪,被削籍爲民。

萬曆十三年(1585年),御史李棟、董子行分別上言,認爲潘季馴“罪輕責重”,均被神宗罰俸處理。此年四月,御史蔡系週上疏彈劾李植,併爲潘季馴申冤道:“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指潘季馴)之枉,先不得雪。”

晚年及去世

其後多次有朝臣上疏舉薦潘季馴,至萬曆十六年(1588年)黃河大患,經給事中梅國樓等舉薦,潘季馴復官右都御史,仍受命總督河道。

萬曆十九年(1591年)冬,潘季馴被加授爲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萬曆二十年(1592年),潘季馴因病辭休。

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十二日(5月20日),潘季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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