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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律法是如何發展的?詳解律法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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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歷史悠久,那麼中國古代律法是如何發展的呢?其實自戰國魏李悝制訂《法經》時起,中國古代社會開始有了以刑律爲主的綜合法典。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法經》分《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凡六篇。

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爲刑法執行的具體規定,如罪與非罪、處罰的加重與減免、刑事責任能力等,相當於後來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現代法典中的《總則》。後來,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尊崇《法經》,在增加了一些軍事、經濟立法內容的同時,改《法經》爲《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廣泛推廣和使用的意義。

中國古代律法是如何發展的?詳解律法發展史

及“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爲九篇”。這部《漢九章》以及在此基礎上增訂而成的法規《傍章律》,把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規範條文化爲專門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編纂由刑律滲透到了民法領域中。

迄漢末,《漢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規模日漸龐大。漢至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化時期,原本赤裸裸地維護統治秩序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條文,被注入了許多維護禮教觀念、等級秩序的新內容,體現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許多懲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條款。

曹魏的《新律》“更依古義,製爲五刑”,明顯具有法律禮義化的傾向。而《晉律》則直接把儒經中“八議”上升到法律中。唐律疏議到了隋代,隋文帝的《開皇律》

是中國古代法律削繁就簡的整理時期。說其削繁就簡,是因爲其前的諸朝法典在儒化的過程中,條目日漸增多。《開皇律》經過整理,只有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爲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較前諸律簡便許多,頗便司法使用。簡便之外,《開皇律》還廢除了沿用很久的墨、劓、剕、宮、大辟等極殘忍的舊五刑,確立了笞、杖、徒、流、死爲新五刑。

《開皇律》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倫理觀念,確立了“十惡”罪名。《開皇律》的理論思想爲唐及其後歷朝的法律所繼承。唐初,唐高祖仿《開皇律》作《武德律》,廢除嚴峻律文五十三條,篇目仍《開皇律》五百條之舊,但在量刑方面減輕了許多。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訂,其中有代表意義的是《貞觀律》。

其實《貞觀律》在體例上仍《武德律》之舊,亦是十二篇五百條,但《貞觀律》“減《開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並且《貞觀律》首置“十惡”、“八議”之條,把儒家禮教及倫理秩序提高到極其重要的位置,顯示了禮法並重的特點。

中國古代律法是如何發展的?詳解律法發展史 第2張

迄宋、元兩代,法律的制訂出現了有悖於古的現象,即宋《刑統》的律敕並行和執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則似乎無法判定其爲專門法典,卻象是諸如“斷例”、“條格”、“詔制”、“令”等各種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體。明太祖採納了李善長有關立法原則的建議:“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爲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

明太祖非常重視法律的社會作用,他認爲“建國之初,當先立綱紀”,他還說過“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爲先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