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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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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緬戰爭,又稱明緬之戰,是明萬曆年間,明朝與緬甸之間爆發的一場在“西南極邊之地”戰爭。

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背景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派大將沐英出擊雲南擊敗蒙古殘餘勢力後,沐英被封作黔國公世鎮雲南。同時明廷在雲南外圍以西以南設有六個宣慰司,即孟養宣慰司(轄境相當今緬甸八莫,伊洛瓦底江以西,那伽山脈以東地區,治所在今緬甸孟養)、木邦宣慰司(轄境相當於今緬甸撣邦東北部地區,治所在今緬甸興威)、緬甸宣慰司(即緬甸阿瓦王朝,臣屬於明朝,其地在木邦以西,孟養以南,今緬甸曼德勒爲中心的伊洛瓦底江中游地區)、八百宣慰司(其地在今緬甸撣邦東部和泰國清邁地區)、車裏宣慰司(轄境相當於今中國雲南西雙版納)、老撾宣慰司(其地在今老撾境內中部)。

明朝平定雲南後,自洪武至正統年間 (1368—1449),採取各種措施乃至戰爭手段,粉碎了分裂勢力麓川引發的邊疆危機,西南邊疆版圖得到極大拓展。明朝版圖最盛時幾乎包括了今緬甸全境,傳統的邊疆政區體制已不能滿足此時的邊疆控制需要,爲適應新形勢下西南邊疆的社會發展狀況,明朝在西南邊疆逐漸建立起一套 “內邊區”與 “外邊區”分層管理的政區體制,深刻影響了西南邊疆的發展和疆域形成。

明朝西南邊疆政區的 “ 內” 、“ 外”分野

明代編纂的全國性總志及雲南通志完整記錄了從洪武到天啓年間雲南的社會情況,無論是 《寰宇通志 》 、《大明一統志》抑或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 、正德 《雲南志》 、萬曆 《雲南通志》 、天啓 《滇志》等書,其反映明代雲南行政建置均按兩種類型分別記載,透視出明代西南邊疆政區體制的 “內外分野”特徵。

現存明代最早的雲南通志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記載雲南布政司行政建置曰 : “直隸府、州、司凡二十九,外夷府、州、司凡十七。 ” 值得注意的是,爲何雲南布政司所轄分別爲 “直隸府、州、司”和 “外夷府、州、司” ? 何謂 “外夷” ? 如該書所載,景泰六年(1455) 雲南政區建置情況爲: ① 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 ② 雲南府、澄江府、曲靖軍民府、尋甸軍民府、武定軍民府、臨安府、廣西府、廣南府、元江軍民府、鎮沅府、馬龍他郎甸長官司、楚雄府、姚安軍民府、景東府、順寧府、永寧府、瀾滄衛軍民指揮使司、北勝州、者樂甸長官司、大理府、蒙化府、鶴慶軍民府、麗江軍民府、金齒軍民指揮使司、騰衝軍民指揮使司。雲南外夷衙門府、州、司。 ③ 木邦軍民宣慰使司、緬甸軍民宣慰使司、孟養軍民宣慰使司、車裏軍民宣慰使司、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老撾軍民宣慰使司、孟定府、孟艮府、幹崖宣撫司、南甸宣撫司、隴川宣撫司、鎮康州、灣甸州、大侯州、威遠州、芒市御夷長官司、鈕兀御夷長官司。

由於明代雲南全省均處於西南邊疆前沿,則上述將 “外夷”同 “直隸”對舉的政區記載方式,體現出西南邊疆政區體制具有 “內”與 “外”的分野。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所錄 “直隸雲南布政司”的政區爲十二府、七軍民府、三軍民指揮使司、一州、二長官司,屬於 “外夷衙門”的政區有六軍民宣慰司、二御夷府、三宣撫司、四御夷州、二御夷長官司。這說明府、州、司等行政區劃形式在 “直隸”與 “外夷”兩種分野中共同存在,因此政區形式不是分野的基礎。然從地理分佈格局來看,兩套政區分野最明顯的是邊疆地理態勢: 所謂 “直隸府、州、司”均爲雲南靠內地區,而 “外夷衙門府、州、司”都位於雲南 “直隸府、州、司”的外圍及邊疆地區,由此形成直隸府、州、司爲雲南的 “腹裏”和外夷衙門府、州、司的 “外邊政區”格局。

景泰年間撰成的 《寰宇通志》所載雲南等處承宣佈政司直隸政區與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記載的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完全相同,而該書以 “御夷”爲標誌的十七個政區也與《景泰雲南圖經志書》的 “外夷衙門”政區完全吻合。 英宗天順年間 (1457—1464) 重修《大明一統志》 ,所錄雲南政區的表達方式與 《寰宇通志》一致。 是知 《寰宇通志》與 《大明一統志》記載雲南政區所稱 “御夷”者,即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的 “外夷衙門”政區,幾種記錄表達詞彙雖然不同,但皆清晰反映出明代前期雲南邊疆政區的 “內外分野”特徵。明中期雲南再修通志,即爲今存周季鳳撰正德 《雲南志》 ,其記述雲南政區時也分爲“腹裏”和 “外邊”兩個系統, 說明這種 “內外分野”在正德年間 (1506—1521) 依然延續。直到明後期,萬曆 《雲南通志》與天啓 《滇志》的記載較前述各志書發生了很大差異,舉凡 “地理 ” 、“建置 ” 、“賦役 ” 、“風俗”等卷僅記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的情況,卻專設 《羈縻志》記載雲南外邊土司政區。

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第2張

綜合上舉諸書所載,明代雲南的外邊政區在洪武末年至永樂初年基本形成,主要是在以下三種不同的地區設置起來:

第一,元末明初麓川勢力擴展所侵佔的地域。洪武年間 (1368—1398) 兩次征討麓川勝利後,爲分解麓川勢力,將麓川侵佔之地從麓川平緬宣慰司中析出 ,“設孟養、木邦、孟定三府,鎮沅、威遠二州,幹崖、潞江、灣甸、大侯、者樂五長官司” , 初步形成以防禦麓川爲目的的 “御夷”外邊政區。建文四年 (1402),在原麓川軍事控制區析置鎮沅州,復置因麓川擴張所廢威遠府之地爲威遠御夷州。永樂元年 (1403) 正月,析麓川平緬地置大侯御夷長官司、灣甸御夷州、者樂甸御夷長官司等。永樂四年 (1406) 設孟璉長官司,此爲分化孟定府內麓川爪牙的力量而設。永樂七年 (1409) 七月,復置因麓川擴張所廢鎮康府之地爲鎮康御夷州。經過一系列調整,到永樂八年 (1410) 前後,從麓川擴張區域析置的 “御夷”外邊政區業已形成,即孟定、孟艮二御夷府及鎮康、灣甸、大侯、威遠四御夷州。明朝經營數年 ,“麓川之地,可入版圖矣” 。

第二,明朝平定雲南後的新附地區設置爲宣慰司或軍民宣慰司。明朝 “初定滇時,止車裏、麓川二宣慰司,已又立緬甸、老撾、八百大甸、木邦、孟養皆爲宣慰,皆百夷種類也。七宣慰司包西南夷,直盡南還,漢唐未有也” ,西南邊疆 “麓川之外有國曰緬,車裏之外有國曰八百媳婦,皆內附” 。永樂年間 (1403—1424),“雲南西南夷大古剌、小古剌等部落皆來朝,詔置宣慰使司二、長官司五以統之“。隨後詔定平緬、木邦、孟養、緬甸、八百、車裏、老撾、大古剌、底馬撒、清定十宣慰司。永樂以後,各宣慰司紛爭不斷,明朝於大古剌、底馬撒等甚爲邊遠政區鞭長莫及,基本失控。故明朝中期以後能夠長期維持管控的大抵爲孟養、車裏、木邦、老撾、緬甸、八百大甸六宣慰司,即 “六慰” 。但是底馬撒、清定此後仍然處於六慰土司統治之下,理論上也是六慰的一部分,

第三,正統年間 (1436—1449) 三徵麓川后析分麓川老巢之地設置幹崖、南甸、隴川三宣撫司。到景泰年間 (1450—1456),形成了穩定存在的西南邊疆外邊政區體系,包括“車裏、木邦、孟養、緬甸、八百大甸、老撾六軍民宣慰使司,孟定、孟艮二府,南甸、幹崖、隴川三宣撫司,威遠、灣甸、鎮康、大侯四州,鈕兀、芒市二長官司” 。簡言之,明代西南邊疆外邊政區的構成是通常所說的 “三宣六慰” ,以及特別冠以 “御夷”稱號的二御夷府、四御夷州和二御夷長官司。當然,明朝後期政區調整和析置,外邊政區數量略有增加,但區域仍然在雲南直隸腹裏政區的外緣地帶,“內” 、“外”圈層結構的格局沒有變化。

明代西南邊疆的 “內 ” 、“外”分野不僅體現在政區名稱上,也是當時政治地理態勢的直觀表達。從當時志書記載的雲南關隘、交通和雲南布政司轄屬範圍看,雲南的西南邊疆“內 ”“外”分野很明顯,顯示着明朝對西南邊疆管理與控制的差異。正德 《雲南志》記載雲南布政司疆裏說 : “東至普安衛界五百里,西至金齒軍民司一千六百三十里,南至車裏宣慰司二千一百里,北至武定府元謀縣姜驛三百八十五里,東到廣西泗城州治七百六十五里,東北到烏撒可渡橋六百三十里,北到四川會川衛五百六十五里,西北到麗江府巨津州一千三百八里,西到騰衝司二千里,西南到麓川宣慰司二千五百里,南到交阯界二千六百里,東南到廣西田州府上郴州一千二百五十里”。這一區域正好是明代各書所謂 “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範圍,亦即雲南的腹裏 ( “內” ) 地區,其統治和政區形式與內地一樣。而在此區域外圍則是雲南的 “外夷衙門”政區,正德 《雲南志》通過交通和關隘控制態勢來加以描述說: 雲南 “南以元江爲關,以車裏爲蔽,而達於八百“;西南通緬而著於南海; 東南統寧遠而屬於安南;西以永昌爲關,以麓川爲蔽” 。 反映出雲南外邊政區的管控範疇即明朝西南疆域達到的區域。從地域格局分析,明代雲南政區體制中的 “內 ”“外”分野,正是存在於我國曆史疆域發展與政治地理格局中的 “邊疆區與內地的圈層型關係”的體現。明代雲南 “內 ” 、“外”分野的兩套行政區劃方式充分反映了西南邊疆的內邊與外邊圈層關係,表現了西南邊疆複雜的地緣政治格局,這也是明朝國家疆域觀指導下對西南邊疆王朝版圖控制和管理的創新體制。

明代雲南外邊政區的軍管性

關於明代疆域政區的管理體制,顧誠曾指出,明代版圖內的政區形式既有各省布政司管轄的府、州、縣,也有各都指揮使司轄屬的具有實土性質的衛所及其他政區形式。雲南則於布政司管轄的府、州、縣之外,不僅有典型的由沿邊衛所構成的金齒軍民指揮使司、瀾滄衛軍民指揮使司和騰衝軍民指揮使司三個隸屬於雲南都司的軍管政區單位,還有土司 (宣慰司、安撫司、長官司等) 亦屬軍事系統。 周振鶴明確提出 “軍管型政區”的概念, 指出不少朝代 “在邊境和少數民族地區,往往採用軍管或軍事監護形式的特殊政區進行統治管理” 。郭紅等按照周氏理論專門考察了明代都司衛所制度與軍管型政區問題,也論述到雲南軍管型政區情況,但仍未太多地超出顧誠對雲南軍事系統所屬三個軍民指揮使司的考察範疇。

但是,當我們把這一問題與明代雲南邊境的外邊政區體制結合起來研究時,很容易看到明代雲南的軍管型政區除了目前學界主要關注到的三個軍民衛指揮使司外,還因西南邊境軍事征戰和護國捍邊的需要,曾經有更多的地區和都司衛所以外的政區爲雲南都司統轄,成爲帶有軍管性質的政區 。《明實錄》和 《明史·地理志》大量記載了 “隸雲南都司”的政區情況。如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記載:永樂元年 (1403) 正月 , “設者樂甸、大侯、幹崖、灣甸、潞江五長官司,隸雲南都司” ; 三年 (1405) 七月 , “設孟艮府,隸雲南都司”;四年 (1406) 正月 ,“設鎮道、楊塘二安撫司,隸雲南都司”;四月 ,“設孟璉長官司……隸雲南都司” ,十月 ,“設剌和莊長官司,隸雲南都司”;六年 (1408) 正月 , “設堪步長官司,隸雲南都司” , 四月 ,“設促瓦、散金二長官司,隸雲南都司”;十二年(1414) 九月 ,“設八寨長官司,隸雲南都司” 。永樂朝是明代西南邊疆開疆拓土和外邊政區廣泛設置的高潮時期,新附區域均隸於雲南都司統轄之下,成爲具有軍管性質的政區。

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第3張

同時,據 《大明會典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皆領土兵,改隸兵部。 ”則明初凡擁有土兵的土司均隸屬兵部統轄 。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凡武職,內則五府、留守司,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 ”“三宣六慰”乃明朝專門設置於雲南邊疆典型的外邊政區形式,其直接隸屬於兵部,表明此類外邊政區具有明顯的軍管性。

此外,明朝雲南的 “御夷府、州”外邊政區也曾一度直隸於雲南都司,如 “孟艮御夷府,永樂三年七月置,直隸都司” 。“孟璉長官司,舊爲麓川平緬司地,後爲孟定府。永樂四年四月置,直隸都司” ,說明孟定御夷府也曾直隸於雲南都司。又,各御夷州地區也曾一度隸屬於雲南都司 ,“灣甸御夷州,本灣甸長官司。永樂元年正月析麓川平緬地置,直隸都司。三年四月升爲州,直隸布政司” 。大侯御夷州前爲 “大侯長官司,永樂元年正月析麓川平緬地置,直隸都司” 。宣德五年 (1430) 六月,明朝 “改雲南金齒軍民指揮使司幹崖長官司隸雲南都司” 。可見幹崖、大侯、灣甸等御夷州都曾隸屬雲南都司,具有軍管政區特徵。

明朝以軍事管控的形式確立西南邊疆範圍和疆域主權,其軍管性政區與前文所論 “外夷衙門”政區基本吻合 。《大明會典》說 : “雲南民夷雜居,國初,內置府,外設宣慰等司爲藩蔽。 ”這不僅揭示明代雲南政區的 “內 ”“外”分野,也指出了 “宣慰等司”作爲外邊政區的軍管性質及作用。明朝對外邊政區的護國藩籬作用非常重視,一方面,以 “三宣六慰”爲代表的外邊政區地處雲南邊疆的外環地帶,形成西南邊疆的 “藩籬”護衛態勢。正統三徵麓川之後 , “三宣六慰”等外邊政區對版圖的鞏固與護衛作用更加明顯。萬曆年間 (1573—1619) 雲南巡撫周嘉謨已認識到,西南外邊政區是 “全滇藩籬 ” 、“中國藩籬” ,認爲 “宣慰之官,豈容虛位” ,故而 “國朝編制宣慰、宣撫、長官、安撫等司,正其疆界,明其爵級” 。另一方面,爲防微杜漸,明朝 “歲檄文武良吏深入夷方,名曰撫夷,一以勘明奏獄,一以察識夷情,歸報重臣,以俟分別。故夷方雖遠,夷情巨測,然其動定音耗,可坐而致,即有小警,隨加策斷,不俟其大; 翼弱鋤強,興廢繼絕不待其聞。故夷官兢兢小心,其子孫得以永享佚樂,夷民得安於本業,而中國之民亦無戰伐之勞,乃聖王仁覆華夷之大猷也” 。

由此可見,從洪武末期至正統年間,雲南外邊政區體制建構過程中曾經廣泛進行了軍事管控,最重要的作用乃穩固明朝版圖 。 “世之治也,守在四夷” ,大凡明代西南邊疆有警“則抵掌疆埸,未有先於土司者矣” ;“有事,則備兵使者發符調之,然惟行於三宣、六慰而止,遠者不能及也” 。明朝人看待雲南外邊政區對國家統一和疆域穩定的作用時評論說:“夫滇南大勢,譬之一家,蒼洱以東則爲堂奧,騰永則其門戶,三宣、蠻莫則其藩籬也。所貴乎藩籬者,謂其外御賊寇,內固門庭,使爲主人者得優遊堂奧,以生聚其子姓,保有其貨財。 ”

明朝將 “騰永” (即騰衝衛軍民指揮使司和永昌之地的金齒衛軍民指揮使司) 之外的 “三宣六慰”和蠻莫軍事重地視爲護國之 “藩籬” ,藩籬固則外可御來犯之 “賊寇” ,內可固國家之 “門庭” ,確保藩籬之內 (即雲南 “直隸布政司府、州、司”的 “內邊”區域)人民平安富強; 又由所謂 “外夷衙門 ” 、“御夷”或 “羈縻”府、州、司構成外圈層的 “外邊”防衛區域。這正是明代雲南外邊政區的管理特點,核心是對西南邊疆的外邊政區進行“撫安”與 “控制” ,帶有強烈的軍事管控性。明朝在西南邊疆設置軍管性外邊政區的做法可謂蘊意深遠,作用重大。

明朝雲南外邊政區的羈縻性

明朝對雲南外邊政區還實行 “外夷之治與內地殊異,非徒賴以撫安,而實資以控制”的統治方式,是爲明代雲南外邊政區的羈縻性。

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羈縻管理是秦漢以後歷代王朝都行之有效的政策,但是不同歷史時代的羈縻區域和對羈縻的理解各有差異,並隨着歷史發展和中央政權對邊疆民族地區管控的深入而發生變化。漢晉時期,凡納入王朝版圖的少數民族地區,任用少數民族首領爲地方長官,均實行羈縻政策統治。唐宋廣大邊疆地區的都護府、都督府管轄區均設置爲與內地正州或經制州有區別的行政區劃,即羈縻府州。但唐宋王朝對羈縻州的管制相對鬆散,不派任何流官到羈縻州任職,凡 “夷人”獻地歸附即可自署刺史,自立爲羈縻州。元代由於統治者民族性的變化,使其在處理民族關係和民族政策上對歷代王朝羈縻政策有所調適,改唐宋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 “羈縻之治”爲直接管理,有明顯的 “去羈縻化”特徵。

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第4張

明朝建立後,漢族統治者再次對少數民族採用 “羈縻之治” 。目前大多數學者把明朝實行的土司制度看作羈縻之治,把少數民族爲土官或土司的地區均視爲羈縻區域。但明朝畢竟是經歷了元代 “去羈縻化”過程後建立的王朝,因此在明人看來,土司制度並不等於羈縻制度,明朝人理解的羈縻性、羈縻範圍和羈縻政區並不等於土司制度的性質、施行範圍或地區。

明初平雲南,太祖朱元璋就針對雲南的民族、邊疆和社會發展特點,制定了具有差別化的管理政策。正德時人周季鳳已認識到明朝對於雲南的統治是 “華其人而衣冠之,土其地而貢賦之; 秩其上下,區其種類而官治之” 。萬曆間謝肇淛亦總結明朝對雲南的統治方式說 : “高皇帝既定滇中,置藩、臬、郡、縣,吏、賦役、學校一與諸藩等。復慮夷情反側,有司遷轉不常,莫能得其要領,仍以土官世守之。其在內地者,與流官雜處,專主盜賊,不時生髮,撫馭諸夷; 在夷地者,賦役、訟獄悉以委之,量編差發,羈縻而已” 。細繹這些史料,可知伴隨着平定雲南的進程,明朝統治者對雲南內部的民族構成、社會經濟發展和邊疆地域地點的認識逐漸加深,從而採取了差異化的統治政策,使雲南形成了三個層區的差異化行政管理:第一層區爲洪武十五年 (1382) 平定的 “滇中”腹裏地區,明朝採用與內地完全一致的統治方式 ,“置藩、臬、郡、縣,吏、賦役、學校” ,並 “大軍鎮焉” ,設衛所屯田,嚴密管控。第二層區爲洪武十六年 (1383) 明朝徵南大軍 “分兵下大理,下金齒,下臨安、元江”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 “凡雲南故境,皆郡縣矣” , 依然建立府、州、縣政區,但 “復慮夷情反側,有司遷轉不常,莫能得其要領” ,則 “仍以土官世守之” ,形成土官 “與流官雜處”的土流並治區。第三層區乃洪武十七年 (1384) 以後遣使招附的車裏、緬甸、八百等最邊遠地區,明朝僅實現 “鹹以壤奠貢” ,以將其納入明朝版圖爲目的。

以上第一、二層區共同構成雲南腹裏的內邊政區; 第三層區在統治方式上未按照內地方式設置行政區劃,則是完全實行羈縻統治的外邊政區,所謂 “在夷地者,賦役、訟獄悉以委之,量編差發,羈縻而已” 。雲南政區的 “內 ” 、“外”分野也成爲明朝對西南邊疆直接管理與羈縻管控的分野。

從明代雲南史地文獻關於邊疆羈縻區域的記載中,可以明顯看到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縣與內地一體化加強,而外邊政區則一直保留邊疆羈縻制的特徵。如萬曆 《雲南通志·羈縻志》所載 “羈縻”政區並不包括直隸布政司府、州、司地域範圍內的土司,僅爲《景泰雲南圖經志書》的 “外夷衙門”或 《寰宇通志》中的 “御夷”政區,其序稱 : “國朝編制宣慰、宣撫、長官、安撫等司,正其疆界,明其爵級。 ” 說明萬曆 《雲南通志·羈縻志》所載區域正是西南邊疆的外邊政區範圍,由於地理偏遠,明朝對其統治偏於羈縻而安其夷人 ,“上用羈縻之法,不加約束,聽其自爲聲教,故官制禮樂之屬皆與中國不侔” 。

漢唐以後歷代王朝對雲南僅羈縻而已,但明朝統治者根據雲南邊疆的地理區位特點、民族構成和社會發展的狀況,採用分層分區的差異化行政管理,因此對明代雲南的統治方式,不能簡單地用土司地區爲羈縻地區進行區劃。即便雲南的第二區層 (大理、金齒、臨安、元江等民族地區 ) “仍以土官世守” ,然因其轄縣政區已設置爲大理、永昌、臨安、元江等府,進行土流並治的行政管理,所以在明朝人眼中這些地區並非羈縻統治區。明朝人只將最邊遠的外邊政區視爲羈縻區。凡此皆證實明朝對雲南的統治承襲了元朝在西南民族地區的“去羈縻化”政策,儘管在某種程度上保留了羈縻之治,但羈縻區域被壓縮到最邊緣的外邊政區。明代雲南只有外邊政區具有典型的羈縻性特徵。

明朝以羈縻方式確立雲南外邊政區爲國家版圖的一部分,維繫外邊政區土司對明朝的國家認同和版圖上的歸附,以達到穩定西南邊疆國家疆域的目的。洪武年間,朱元璋設定雲南外邊政區羈縻治策時就明確了明朝的國家疆域觀,外邊政區的設置具有維護國家邊疆的作用。史稱 : “自永昌出塞,南際大海,諸夷自相君長。本朝芟鋤樑、段,以武臨之,皆稽首而奉正朔。革其昭綱、昭錄之舊稱,授以宣慰、宣撫之新號。葉文通於銀臺,象馬陳於闕廷,版章設於職方,綱紀之司屬在行省。 ” 這說明永昌 (今雲南保山市) 以外至緬甸南部沿海的廣大區域,在明代以前均爲當地民族 “諸夷自相君長”的地方,洪武年間平定雲南時這一區域歸附,明朝根據該區域的特點實行羈縻之治。明朝對雲南外邊政區實行羈縻統治僅僅要求其改變以前具有獨立部落性質的以 “昭”命名的酋長舊稱,接受國家授予的宣慰、宣撫官職稱號 ,“稽首而奉正朔” ,認同明朝的統治,使其管轄的區域成爲 “版章設於職方”的國家疆域。明朝對於雲南外邊政區治理方式的深刻蘊意是 “抵掌疆埸” ,即通過軍事管控和羈縻統治,使雲南外邊政區成爲明朝國家疆域的同時,還令羈縻土司承擔護國捍邊的藩籬重任,以實現明朝西南疆域的擴大和穩固。

明朝對雲南外邊政區實行的羈縻統治十分寬鬆。在政治上,雲南外邊政區內部事務的管理較之內邊政區土司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正統十二年 (1447) 八月丁丑,英宗 “敕雲南車裏軍民宣慰使司宣慰使刀霸羨,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宣慰使招孟祿,老撾軍民宣慰使司宣慰使刀板養等曰: ‘爾等世居南徼,忠敬朝廷……爾等受顯職,管治一方,通爲辦理’ ” 。所以,外邊政區土司具有內邊政區土司所不具備的 “管治一方”的特權,其 “管治”範圍內的羈縻統治更充分; 雲南內邊政區土司,不過 “與流官雜處,專主盜賊,不時生髮,撫馭諸夷” ,職權主要是 “撫馭”下屬土民及防範盜賊。在經濟上,雲南外邊政區並不同內邊政區一樣承擔賦稅。萬曆 《雲南通志·羈縻志》專門記載外邊政區的賦役情況:

車裏宣慰使司額徵金五十兩。車裏靖安宣慰使司。木邦軍民宣慰使司額徵銀一千四百兩。孟養宣慰使司額徵銀七百五十兩。緬甸宣慰使司。八百大甸宣慰使司。老撾宣慰使司。猛密安撫司。孟定府額徵金六百兩。孟艮府額徵金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南甸宣撫司額徵銀一百兩。幹崖宣撫司額徵銀一百兩。隴川宣撫司額徵銀四百兩。威遠州額徵銀四百兩。灣甸州額徵銀一百五十兩。鎮康州額徵銀一百兩。大侯州額徵銀二百兩。鈕兀長官司額徵馬四匹,折銀一十兩。芒市長官司額徵銀一百兩。八寨長官司。孟璉長官司額徵銀二百兩。瓦甸長官司。茶山長官司。麻里長官司。摩沙勒長官司。大古剌宣慰使司。底馬撒宣慰使司。

明朝雲南27個外邊行政區,承擔 “羈縻差發”的僅15個土司,而且 “羈縻差發”額徵多者不過徵銀千兩,少者如鈕兀長官司僅11兩銀,根本不能與正式政區賦稅負擔同日而語,體現了明朝雲南 “在夷地者,賦役、訟獄悉以委之,量編差發,羈縻而已” 的經濟政策。

綜觀明代纂修的兩部總志和四部通志關於雲南政區的記載,明代雲南存在 “內” 、“外”分野的兩套行政建置,一套爲具有腹裏內地特徵的雲南布政司領屬的直隸府、州、司; 另一套爲具有 “外”邊區特徵的政區。這一特殊政區模式形成和發展於明洪武后期至永樂年間,延續直至明末。明朝對雲南由此形成腹裏政區與外邊政區兩種管理方式,但無論 “內” 、“外” ,均是明朝版圖和疆域,所謂政區所置,版圖所在,這是明代國家疆域觀的體現,反映了明朝西南版圖的自身特點。

明朝雲南創制的外邊政區,符合政區劃分和發展的原則,是國家根據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充分考慮內地與邊疆的經濟聯繫,以及明代雲南西南邊疆複雜的地理條件、民族分佈、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人口密度及國際地緣政治等客觀因素,從而對西南邊疆外弧地帶實行因地制宜的管控。這一體制符合明朝統治集團在西南邊疆的根本利益,達到了對西南邊疆的 “外夷之治與內地殊異,非徒賴以撫安,而實資以控制”的行政效果。 從本質上看,明朝在雲南實施 “內 ” 、“外”分野的行政區劃制度,是邊疆行政管理格局下的 “內邊”和 “外邊”政區之分,同時對雲南西南邊疆弧形外環的 “外邊政區”區域實行軍管性和羈縻性的統治。

明代雲南外邊政區具有軍管性和羈縻性兩大特點。其軍管性實質在於 “外御賊寇,內固門庭” ,明朝西南邊疆無需駐紮重兵,即可依靠外邊政區土司的 “外護”作用形成西南邊疆的藩籬和屏障。其羈縻性質則是不改變原有民族社會結構,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官建制,維繫外邊政區土司對明朝的國家認同和版圖上的歸附,以實現穩定明朝西南邊疆國家疆域的目的。明代雲南外邊政區的設立及其特徵體現了明朝疆域觀在行政管理上的靈活性,確保了明代西南邊疆曾經擁有較長時間的穩定,爲我國現代國家領土的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明緬戰爭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明緬戰爭簡介 第5張

金字紅牌制度崩潰

由於嘉靖至萬曆爺孫三代疏於朝政明廷腐敗嚴重,木邦及孟密,擊破緬,殺宣慰莽紀歲,緬訴於朝,官員卻不上報京城置之不理,其子莽瑞體奔逃匿於洞吾母家其頭領養爲己子。莽紀歲之子莽體瑞年長乃自力起兵收復其父之舊地,後勢漸強,吞併其附近諸部,因怒明未救其難,並與思機發聯兵犯邊,自稱西南金樓白象王。到了明神宗萬曆時,緬甸的東籲王朝強盛起來,四處征戰擴張,兼併了今緬甸大部分地區。萬曆九年(1581年),緬王莽應龍死去,其子莽應裏繼承王位,他繼承王位後,繼續使用武力向北擴張。萬曆十一年(1583)正月,緬軍攻陷施甸(今雲南施甸),進攻順寧(今雲南鳳慶)、盞達(今雲南盈江),所到之處燒殺搶掠、無惡不作。明廷迅速派劉綎和鄧子龍率領明軍進行抵抗,明軍在當地土司武裝的配合下,在姚關以南的攀枝花大破緬軍,取得攀枝花大捷。明軍乘勝追擊,鄧子龍率領軍隊軍隊收復了灣甸、耿馬。而劉綴率領軍隊長驅直入,佔領了隴川,俘虜緬甸丞相嶽鳳。嶽鳳投降後,緬甸軍隊一觸即潰,明軍一路收復了蠻莫、孟養和孟璉,孟密土司也宣佈內附,阿瓦緬甸守將莽灼也投降了明廷。

萬曆十二年(1584年)五月,緬甸軍隊再次入侵,攻佔孟密,包圍五章。明軍把總高國春又率軍擊敗了緬甸的入侵。自此緬甸東籲王朝的勢力被趕出木邦、孟養、蠻莫等土司地區,叛國投緬的大漢奸嶽鳳被押送京師處死,邊境地區的土司紛紛重新歸順明朝。劉鋌清醒地認識到“疆宇雖已廓清,莽酋酋然肆大,若不亟加剿滅,終爲禍根蔓延”。應乘勝進討,“俟蕩平之後,另圖改土設流,平定之餘,更宜築關建堡,設大將旗鼓,以控制要衝,立諸司衙門而相爲犄角。隨行屯田之策以足食,而財可使富,保障堅於來形;又練土著之丁以足兵,而力可使強,邊境幾無患。……滇南之安,永保萬世無虞矣。[劉鋌:《平麓川露布》,載《雲南史料叢刊》36輯。]但是,劉鋌的籌謀笄卻不爲當局所重視,不僅沒有給予支持,反而萬曆十五年(公元1587年)將劉鋌調離。劉鋌鎮蠻莫約二年,撫綏邊境諸土司,尚來不及剿滅洞吾莽應裏,徹底平息叛亂,便抱憾離去,許磁《贈雲撫鳳坪公西征緬甸序》說:“……一戰而取罕虔,再戰而獲嶽鳳,三戰而誅莽應裏,四戰而緬甸之老鶯盡退兵矣。”對劉鋌徵緬滿懷期望,不料劉鋌尚未三戰、四戰便解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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